都市計畫法 第 84 條(徵收土地之出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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