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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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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84 條
(徵收土地之出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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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所為
區段徵收
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
核
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
第二十五條
規定之限制。但原
土地所有權人
得依實施都市
平均地權條例
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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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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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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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4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新市區之建設 §5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舊市區之更新 §6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組織及經費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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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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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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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pon
22 days ago
高普初考
公保地取得 新社區建設 舊市區更新 土法218已刪除 政府為區段征收之土地,於重新分段整理後,將土地放領出賣或租賃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有優先承受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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