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84 條(徵收土地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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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84條讓區段徵收土地再出售免經議會同意,但保留原地主於標售前的買回優先權。
Q · 土地被區段徵收後政府要賣掉,原地主可以買回嗎?
可以,原地主在標售前有買回優先權
依都市計畫法第84條但書,區段徵收後再出售的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政府標售前買回規定比率之土地。前提是你必須是徵收當時的所有權人或其合法繼承人,且須在標售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買回比率與條件依各縣市施行細則及個案標售公告為準,地政機關通常不會主動通知。
深度解讀
你家土地被劃進區段徵收範圍,政府拿走整理完,過幾年要再賣出去。一般情況下,公有土地處分要經過議會同意(土地法第25條),這是民意監督的底線。但這條法律給了一個例外:區段徵收後再出售的土地,可以跳過這層監督。為什麼?因為區段徵收本來就是「先徵收、整理、再分配」的整套計畫,如果每一塊地都要再經議會審議,整個都更計畫會卡死。但別誤會,這條不是只有對政府方便的條款,它後段藏了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權利:原本的土地所有權人,在政府公開標售之前,有「優先買回」一定比例土地的權利。這叫做「領回抵價地」的延伸版。很多老地主被徵收後拿了補償金就走,根本不知道自己還有買回的籌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區段徵收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平均地權條例法規
- 土地法 第 25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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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