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84條讓區段徵收土地再出售免經議會同意,但保留原地主於標售前的買回優先權。
Q · 土地被區段徵收後政府要賣掉,原地主可以買回嗎?
可以,原地主在標售前有買回優先權
依都市計畫法第84條但書,區段徵收後再出售的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政府標售前買回規定比率之土地。前提是你必須是徵收當時的所有權人或其合法繼承人,且須在標售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買回比率與條件依各縣市施行細則及個案標售公告為準,地政機關通常不會主動通知。
你家土地被劃進區段徵收範圍,政府拿走整理完,過幾年要再賣出去。一般情況下,公有土地處分要經過議會同意(土地法第25條),這是民意監督的底線。但這條法律給了一個例外:區段徵收後再出售的土地,可以跳過這層監督。為什麼?因為區段徵收本來就是「先徵收、整理、再分配」的整套計畫,如果每一塊地都要再經議會審議,整個都更計畫會卡死。但別誤會,這條不是只有對政府方便的條款,它後段藏了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權利:原本的土地所有權人,在政府公開標售之前,有「優先買回」一定比例土地的權利。這叫做「領回抵價地」的延伸版。很多老地主被徵收後拿了補償金就走,根本不知道自己還有買回的籌碼。
都市計畫法第84條為區段徵收土地處分的特別規定:區段徵收之土地經開發整理後依核准計畫再行出售時,排除土地法第25條公有土地處分須經議會同意之限制;同時於但書保留原所有權人於標售前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買回規定比率土地之權利,形成「解放行政效率」與「保障原地主」雙向並行的條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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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與都市計畫法第84條但書,原所有權人在政府標售前有買回優先權。前提:須為徵收當時所有權人或其合法繼承人,且在標售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買回比率與條件依各縣市規定,地政機關不會主動通知,須自行關注標售公告。
土地法第25條規定公有土地處分須經議會同意,但區段徵收是先徵收、整理、再分配的整套計畫,徵收時已有完整審議程序,再經議會審議會重複監督卡住執行,故第84條前段排除其限制,並以但書保留原地主買回權作為平衡。
原則上有。買回權屬財產上請求權,依民法繼承編可由繼承人概括繼承,但須備齊徵收當時所有權證明與完整繼承關係證明。家中文件遺失時,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地號徵收檔案調閱。
規範區段徵收土地再出售免議會同意,並保留原地主標售前買回優先權的特別規定。
區段徵收土地整理後標售前,原所有權人依法買回規定比率土地的優先權利。
區段徵收由政府主導全部徵收再分配,市地重劃多為地主協議共同負擔,兩者皆有換地與保留地機制。
區段徵收中原地主以折算方式領回的土地,作為現金補償金的替代選項。
備齊徵收與繼承證明→確認原所有權人身分→監看標售公告→標售前書面向地政機關主張並繳價領回。
依各縣市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核定的比率與地價計算,個案以標售公告為準。
持戶籍與繼承證明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地號徵收檔案調閱,政府檔案保存期限通常比家中文件長。
未踐行通知程序的處分有被撤銷可能,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訴願、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
補償金一次拿現金確定性高;抵價地保留未來增值與買回籌碼,長期價值常數倍,但承擔開發風險。
| 比較面向 | 領補償金 | 領抵價地 | 標售後買回 |
|---|---|---|---|
| 性質 | 一次性現金補償 | 保留土地(折算) | 標售前依比率購回 |
| 後續買回權 | 原則仍保留原所有權人地位 | 保留 | 即為行使本權利 |
| 增值利益 | 放棄未來增值 | 享有未來增值 | 以標售前條件取得 |
| 決定窗口 | 徵收計畫公告後約30天 | 同左 | 標售公告期間約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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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立法理由因土地法第二百十八條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刪除,故修正本條文。
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因土地法第二百十八條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刪除,故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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