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85條規定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是各市建築管制規則不同的法源。
Q · 都市計畫法的施行細則是誰訂的?
直轄市由市政府自訂,省則由內政部訂
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則由內政部訂定,送行政院備案。這也是為什麼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的容積、建蔽、退縮等細部規定不完全相同——真正的建築管制規則大多寫在各市自訂的施行細則裡,不在本法。
這條看起來只是行政分工的枯燥條文,但它指向一個你買房或租地時必然會撞上的事實:都市計畫法本身只是骨架,真正規範你蓋房子能蓋幾層、巷道要退縮幾米、土地能不能變更使用、容積獎勵怎麼算,大多寫在「施行細則」裡,不在本法。而且,每個直轄市的施行細則內容並不完全相同。台北市的容積獎勵規則跟新北市不一樣,高雄市的特殊建蔽限制跟台中市也有差異。這條條文就是那些差異的法律根源:它授權直轄市政府自己訂自己的施行細則,內政部只是把關備案;省的部分則由內政部訂。看似一條冷門的授權條款,實際上是整個建築管制體系的入口。
都市計畫法第85條為授權(委任立法)性質的附則條款,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的訂定權歸屬: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自訂並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省(非直轄市縣市)則由內政部訂定。其法律性質為法規命令,是建築管制細部規範分權地方化的法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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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民國88年的精省政策有關。原本省政府有獨立施政權可自訂施行細則;精省後省政府功能轉到內政部,91年修這條時改成省的施行細則由內政部訂,直轄市保留自訂權。實務上直轄市占絕大多數建設量,所以你住在哪個層級的行政區,看的施行細則版本不一樣,跨區案件要分別查。
差非常大。施行細則的修改不需要立法院,行政機關自己就能改並送備案。所以很多建管規定調整,主法看起來沒動,但施行細則悄悄改了。實務提示:直轄市施行細則的修正案會公告在市政府公報,平常不上新聞,律師事務所訂閱公報就是因為這些變動直接影響案件結果。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自訂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省則由內政部訂定。
是規定施行細則訂定權歸屬的授權(委任立法)條款,也是各市建管規則不同的法源。
為執行母法而訂的細節性法規命令,含建蔽率、容積率等具體計算,行政機關訂定。
立法者用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補充細節,但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查你所在直轄市的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與都市計畫書,不是查主法。
由訂定機關修正後送行政院備案,不經立法院,所以調整較頻繁須持續追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或該直轄市政府公報的最新修正公告。
分別調閱兩市的施行細則同一土地使用分區條文逐項比對,不可互套。
本法給原則框架,施行細則才是建蔽容積等可操作的具體規則。
直轄市由市府自訂可各異,非直轄市適用內政部訂定的統一版本。
| 比較面向 | 直轄市 | 省(非直轄市) |
|---|---|---|
| 施行細則訂定權 | 直轄市政府自訂 | 內政部訂定 |
| 備案程序 | 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 | 送行政院備案 |
| 對人民的實務影響 | 各市容積/建蔽/退縮規則可不同 | 適用內政部訂定的統一版本 |
本法施行細則,由省(市)政府依當地情形訂定,送內政部核轉備案。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政府訂定施行細則之規定,修正為由內政部訂定,並請行政院備案。
本法施行細則,由省(市)政府依當地情形訂定,送內政部核轉備案。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政府訂定施行細則之規定,修正為由內政部訂定,並請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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