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備查。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86條規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須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都市計畫實施狀況報告,層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備查。
Q · 我家旁邊的都市計畫拖很久,公所有沒有義務每年報告進度?
有。每年一月底前必須編報告層報備查
依都市計畫法第86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必須在每年終了一個月內(即隔年一月底前)編列實施狀況報告,分別層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備查,這是法定義務而非可有可無。民眾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調閱,把連續多年的報告攤開對照,同一延宕項目逐年變化的理由就是日後陳情或訴願的有力證據。
政府承諾要做的事,到底做了多少?這個問題你可能問過很多次但找不到答案。事實上答案每年都被寫下來,存在你從沒聽過的一份官方文件裡。每個直轄市、縣市、鄉鎮公所,依法都必須在每年一月底以前,把自己負責的都市計畫實施狀況寫成書面報告,逐層往上送:鄉鎮送縣市,縣市送內政部。這份報告講的是去年那塊公園預定地動工了沒、哪幾條規劃中的道路完成了、變更案進度如何、執行率多少。這就是政府給自己交的成績單,而且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你可以申請調閱。差別只在於:知道它存在的人會去要,不知道的人連有這份文件都不曉得。
都市計畫法第86條為都市計畫實施監督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都市計畫實施狀況報告,分別層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備查。本條採備查制而非核准制,報告本身成為固定政府承諾、可供外部調閱的公開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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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第86條,每年一月底前公所必須編一份實施狀況報告逐層上報,內容會載明各計畫項目的執行進度與未完成原因(如「土地取得困難」「預算未編列」「協調中」)。你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向公所申請調閱最近3至5年的報告。內行人提示:別只看最新一份,把連續多年報告並列,會發現同一延宕項目的理由每年在換、結果都沒動,這條時間軸就是陳情或訴願的有力證據。
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除涉國家安全或個人隱私外,這類行政紀錄屬應公開的政府資訊。實務上向當地公所或縣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書面或線上申請,工本費通常數百元以內,機關應於15個工作天內回應。內行人提示:把要的年度與項目寫具體(例如「110年度某計畫區某路拓寬段的記載」),拿到的資料品質會比泛泛申請高很多,也不容易被以「項目過於廣泛」要求縮減範圍。
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每年終了一個月內要編列實施狀況報告,層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備查。
地方政府就都市計畫各項目執行進度、未完成原因逐年編列的書面報告,是政府給自己的年度成績單。
下級將既定或已執行事項報請上級存查知悉,上級原則不做實質審查也不退回。
依行政層級逐級向上報送,鄉鎮市公所報縣市政府、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報內政部。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計畫所在地公所或都發局以書面或線上申請,寫明年度與具體項目。
工本費通常數百元以內,機關原則應於15個工作天內回應。
把連續3至5年報告並列,標出同一項目延宕理由的逐年變化,附在陳情書或訴願書當證據。
向受理機關申請該年度報告,若稱無此文件,可循陳情或監察院檢舉追究行政疏失。
備查只存查知悉不審查;核准須上級實質同意才生效,效力天差地別。
前者是每年的進度報告;後者是定期(原則每3至5年)的整體計畫檢討,報告是檢討的基礎資料。
| 比較面向 | 備查制(本條) | 核准制 |
|---|---|---|
| 上級處理方式 | 存查知悉,原則不退回不審查 | 須上級實質同意始生效 |
| 內容強制力 | 無實質審查強制力 | 可要求補正或駁回 |
| 對民間的意義 | 報告成為可調閱的公開書面紀錄 | 決定計畫能否生效 |
| 本條適用 | 都市計畫年度實施狀況報告 | 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之核定(第20條) |
都市計畫經公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上級政府及內政部備查。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備查。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各級政府對於都市計畫實施狀況分別層報上級政府備查之規定,修正為分別層報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備查。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備查。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都市計畫經公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上級政府及內政部備查。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各級政府對於都市計畫實施狀況分別層報上級政府備查之規定,修正為分別層報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備查。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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