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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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