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20156 號
要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所報「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修正草案經 內政部陳請行政院同意逕行核定修正後,是否仍需送該市議會覆議乙案
主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所報「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修正草案經 內政部陳請行政院同意逕行核定修正後,是否仍需送該市議會覆議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台 (82) 內營字第八二○四六六○號函。
二 按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單行法規,除由市政府依法律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外,應函由市政府轉報行政院備案。行政院對於報請備案之決議,認為內容有不當者,得退還市政府於三十日內依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依來函所詢台北市政府所報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而該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省 (市) 政府依當地情形訂定,送內政部核轉備案。」又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修正草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參酌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之精神,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似亦應送內政部核轉備案。本件該二草案係由 貴部對牴觸中央法令部分逕行修正核定轉請行政院備案,並經行政院函復同意修正後備案,此與首揭自治綱要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由市政府依法律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者」之情形固有未合,即與同條項所定「行政院對於報請備案之決議,認為內容有不當者,得退還市政府於三十日內依第三十條之程序辦理」之情形似亦有間,故本件該二草案是否仍需送市議會覆議,宜請 貴部衡酌上揭自治綱要規定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