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建立容積移轉制度,讓公共設施保留地、歷史建築與公共開放空間的容積,可移轉至其他建築基地或折繳代金。
Q · 我家的公保地三十年沒被徵收,還有救嗎?
有。可走容積移轉把容積賣給建商變現
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容積」(蓋房子的權利)可以移轉到其他可建築的基地,等於把不能用的土地價值搬到別人的建案上變現;民國97年修法後也可選擇直接把容積折成現金(折繳代金)繳給政府。除了公保地,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的建築、歷史建築保存及公共開放空間提供也適用。實際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入上限與換算公式,由內政部訂定的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範。
想像一塊地:你家的土地被政府劃為公園預定地三十年,至今沒徵收。每年地價稅照繳,房子不能改建,賣也賣不掉好價錢。傳統解法是等政府編預算來徵收,但政府沒錢,這一等就是一輩子。容積移轉就是為了破解這個死局而生的。這條法律告訴你:你那塊「不能用」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把它的「容積」(蓋房子的權利)移到另一塊「能用」的地上。換句話說,你把公保地的價值,搬到別人的建案上去變現。除了公保地,這個機制也涵蓋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的建築、歷史建築的保存,以及公共開放空間的提供。第二項授權內政部訂定整套技術細節,包括送出基地、移入基地、容積換算公式、折繳代金等。看懂這條,你才知道為什麼某些建案能蓋得比鄰居高,為什麼公保地的市場價格遠遠不是公告地價。
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為容積移轉的法源規範:允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以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並授權內政部就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折繳代金及作業程序訂定辦法。其本質是讓受限制的土地以「容積」為單位於不同基地間流通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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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你的地是合法的送出基地(依內政部辦法的種類規定),向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證明,然後找願意買容積的建商,或選擇折繳代金繳給政府。實務上多透過容積仲介媒合。找建商買通常價格優於代金,但要看你的耐心;急著變現選代金路線約市場行情七到八折,能等則找對建商可拿到接近全價。
理論上接受基地的容積上限有規定,不能無限制移入。但實務上仍有容積疊加爭議,特別是與都市更新獎勵容積、危老重建獎勵容積疊加後,高度可能遠超原始容積率設定。若覺得旁邊建案異常高,可到都發局查該建案的容積來源組成,包括基本容積、容積移轉、都更獎勵、危老獎勵。
有。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公保地的容積可移轉到其他可建築基地變現,民國97年後也可選擇折繳代金直接折現繳政府。實際送出基地種類與換算公式依內政部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把一塊受限制土地的容積(樓地板面積權利)移到另一塊可建築基地使用的制度,法源是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
規範四類情形得以容積移轉辦理:公保地取得、紀念性/藝術價值建築、歷史建築保存、公共開放空間提供,並授權內政部訂辦法。
都市計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但尚未徵收的私有土地,使用受嚴格限制,常年無法改建或自由處分。
民國97年修法新增,送出方不必找建商,直接把容積折算現金繳給政府的替代變現方式。
確認送出基地資格→向地方都發局申請容積移轉許可→選擇找建商或折繳代金→簽約或繳代金→移入基地建照併計容積。
概算為送出樓地板面積×(送出基地公告現值÷移入基地公告現值),實際以內政部辦法及地方公式為準,並受移入上限限制。
取決於公告土地現值比與建商需求;找建商接近市場全價,折繳代金約市價七到八折。
到都發局查該建案的容積來源組成表,會列出基本容積、容積移轉、都更獎勵、危老獎勵各占多少。
找建商價格較高但需媒合費時;折繳代金快速但約打七八折。急用錢選代金,能等選建商。
| 比較面向 | 找建商買容積 | 折繳代金 |
|---|---|---|
| 變現速度 | 慢,需媒合 | 快,直接繳政府 |
| 價格 | 較高,接近市場全價 | 較低,約市價七至八折 |
| 媒合難度 | 需找到有需求的建案 | 無需媒合 |
| 彈性 | 可議價、選對象 | 依公式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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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本條,明列上開辦法之授權依據。 三、第一項明定為改善都市景觀、增進都市土地有效利用、輔助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興闢及促進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第二項明列容積移轉辦法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為提升政府都市計畫進度,促進地方繁榮發展,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中「送出基地」之規定,得自由選擇採用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或以「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公告現值總值,折算捐獻代金繳納,增加兩者媒合度。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本條,明列上開辦法之授權依據。 三、第一項明定為改善都市景觀、增進都市土地有效利用、輔助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興闢及促進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第二項明列容積移轉辦法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為提升政府都市計畫進度,促進地方繁榮發展,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中「送出基地」之規定,得自由選擇採用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或以「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公告現值總值,折算捐獻代金繳納,增加兩者媒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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