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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83徵收土地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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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
  2. 2.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規定,徵收土地未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該土地。

Q · 被徵收的地政府一直沒按計畫蓋,我可以拿回來嗎?

可以,未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即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

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第二項,徵收之土地若未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關鍵在於「原徵收價額」而非現值,且第一項明文排除土地法第219條的限制,給都市計畫徵收一套獨立規則。主張前須先確認三件事:當年徵收文件齊備、計畫期限已屆滿、土地確實未依計畫使用。

白話解讀

你家的地被政府徵收,補償金也領了。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嗎?不一定。這條法律藏著一個多數被徵收戶不知道的後門:如果政府當初是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你的地,承諾要做某項建設(例如學校、道路、公園),結果沒按照計畫期限使用,你可以「照原徵收價額」買回你的土地。注意這個關鍵:「原徵收價額」。十年前政府用每坪10萬徵收你,十年後你發現地荒著沒用,你可以用每坪10萬買回來。中間這十年市價漲到每坪100萬?跟你買回的價格無關。這條的存在邏輯很單純:政府用公權力強制徵收你的地,是建立在「公益目的」這個前提上。如果公益目的沒實現,徵收的正當性就消失了,土地應該還給你。第一項排除了土地法第219條的限制,給都市計畫徵收一套自己的規則。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83條為徵收土地買回權的特別規定,內容為:依本法徵收之土地應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19條限制;未依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土地。其立法核心在於徵收正當性建立於公益目的,目的未實現時應將土地返還原所有權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祖父的地民國70年被徵收做學校預定地,到現在還是空地,我能買回嗎?

理論上有機會。本條規定不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原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實務操作上要先確認三件事:當年徵收文件還在、計畫期限已屆滿、土地確實沒按計畫使用,然後向原徵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內行人提示:四十多年前的徵收文件可能不完整,先到原徵收機關和地政事務所申請調閱檔案,比直接遞申請書重要。

Q2「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這個條件,認定標準是什麼?

實務上有兩種主流見解:嚴格說認為必須完全未動工、土地荒置;寬鬆說認為變更使用也算。最高行政法院近年判決傾向嚴格認定原計畫核心用途,用途實質改變則買回權發動。內行人提示:灰色地帶案件(政府蓋了部分設施但與原計畫不同),應備齊計畫文件與現場照片,請律師寫法律意見書。

Q3都市計畫法第83條是什麼?

徵收土地未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時,原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的買回權特別規定,是徵收公益目的落空時的返還機制。

Q4買回價格是原徵收價還是市價?

本條明文照「原徵收價額」,即當年徵收時的價格,與現時市價無關,土地大漲的價差即隱形資產。

Q5什麼叫不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

計畫期限屆滿仍未依原計畫用途使用,實務含完全閒置與重大變更用途兩種見解,傾向以原計畫核心用途認定。

Q6為什麼本條要排除土地法第219條?

土地法219條買回價是補償地價且要件不同,本條改採原徵收價額並給都市計畫徵收獨立規則,對被徵收人保護更強。

Q7都市計畫法83條怎麼申請買回?

蒐齊徵收文件 → 查地政現況與權屬 → 查計畫使用情形 → 向原徵收機關書面申請收回 → 遭拒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Q8祖父被徵收的地怎麼查能不能買回?

到地政事務所查地籍現況與權屬,再到都發局或工務局查計畫使用情形,確認未依計畫期限使用即可申請。

Q9買回要付多少錢?

付當年的原徵收價額(非現值),加上規費與可能的調閱檔案、地價評估、律師費用,整體成本通常遠低於現值。

Q10怎麼證明政府沒按計畫使用?

都發局計畫使用情形函覆、地籍與空照圖、現場照片,必要時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佐證未依計畫使用。

Q11都市計畫法83條 vs 土地法219條哪個有利?

83條買回價是原徵收價額且明文排除219條,對都市計畫被徵收人保護更強;219條適用一般徵收且計價基準不同。

Q12都市計畫法83條 vs 土地徵收條例9條差在哪?

83條適用都市計畫徵收照原徵收價額;土徵條例9條適用該條例徵收案件,收回多加計利息且程序另有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都市計畫法83條土地法219條土地徵收條例9條
適用範圍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之土地一般徵收土地依土徵條例徵收之土地
買回(收回)價格原徵收價額原徵收補償地價原徵收價額加計利息
發動事由未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未依核准計畫使用或工程逾期未興辦未依核准計畫使用等法定事由
相互關係第一項明文排除土地法219條被都市計畫徵收情形排除新法徵收案件適用

都市計畫法83條

適用範圍
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之土地
買回(收回)價格
原徵收價額
發動事由
未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
相互關係
第一項明文排除土地法219條

土地法219條

適用範圍
一般徵收土地
買回(收回)價格
原徵收補償地價
發動事由
未依核准計畫使用或工程逾期未興辦
相互關係
被都市計畫徵收情形排除

土地徵收條例9條

適用範圍
依土徵條例徵收之土地
買回(收回)價格
原徵收價額加計利息
發動事由
未依核准計畫使用等法定事由
相互關係
新法徵收案件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土地収用法第106条(買受権 ― 事業の廃止等の場合の返還)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91조(환매권)
德國BauGB § 102(Rückenteignung ― 未於期限內依目的使用時之再徵收/返還)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art. L421-1(droit de rétrocession)
美國美國各州 condemnation 法制分歧,部分州承認被徵收人於土地未依公益目的使用時之買回/優先承買權,無統一聯邦對應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620828 全文修正)

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   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0620828 全文修正)

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   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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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