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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83 條(徵收土地之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
  2. 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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