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83 條(徵收土地之使用)
- 1.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
- 2.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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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規定,徵收土地未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該土地。
Q · 被徵收的地政府一直沒按計畫蓋,我可以拿回來嗎?
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第二項,徵收之土地若未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關鍵在於「原徵收價額」而非現值,且第一項明文排除土地法第219條的限制,給都市計畫徵收一套獨立規則。主張前須先確認三件事:當年徵收文件齊備、計畫期限已屆滿、土地確實未依計畫使用。
白話解讀
你家的地被政府徵收,補償金也領了。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嗎?不一定。這條法律藏著一個多數被徵收戶不知道的後門:如果政府當初是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你的地,承諾要做某項建設(例如學校、道路、公園),結果沒按照計畫期限使用,你可以「照原徵收價額」買回你的土地。注意這個關鍵:「原徵收價額」。十年前政府用每坪10萬徵收你,十年後你發現地荒著沒用,你可以用每坪10萬買回來。中間這十年市價漲到每坪100萬?跟你買回的價格無關。這條的存在邏輯很單純:政府用公權力強制徵收你的地,是建立在「公益目的」這個前提上。如果公益目的沒實現,徵收的正當性就消失了,土地應該還給你。第一項排除了土地法第219條的限制,給都市計畫徵收一套自己的規則。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83條為徵收土地買回權的特別規定,內容為:依本法徵收之土地應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19條限制;未依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土地。其立法核心在於徵收正當性建立於公益目的,目的未實現時應將土地返還原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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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祖父的地民國70年被徵收做學校預定地,到現在還是空地,我能買回嗎?▾
理論上有機會。本條規定不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原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實務操作上要先確認三件事:當年徵收文件還在、計畫期限已屆滿、土地確實沒按計畫使用,然後向原徵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內行人提示:四十多年前的徵收文件可能不完整,先到原徵收機關和地政事務所申請調閱檔案,比直接遞申請書重要。
Q2「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這個條件,認定標準是什麼?▾
實務上有兩種主流見解:嚴格說認為必須完全未動工、土地荒置;寬鬆說認為變更使用也算。最高行政法院近年判決傾向嚴格認定原計畫核心用途,用途實質改變則買回權發動。內行人提示:灰色地帶案件(政府蓋了部分設施但與原計畫不同),應備齊計畫文件與現場照片,請律師寫法律意見書。
Q3都市計畫法第83條是什麼?▾
徵收土地未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時,原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的買回權特別規定,是徵收公益目的落空時的返還機制。
Q4買回價格是原徵收價還是市價?▾
本條明文照「原徵收價額」,即當年徵收時的價格,與現時市價無關,土地大漲的價差即隱形資產。
Q5什麼叫不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
計畫期限屆滿仍未依原計畫用途使用,實務含完全閒置與重大變更用途兩種見解,傾向以原計畫核心用途認定。
Q6為什麼本條要排除土地法第219條?▾
土地法219條買回價是補償地價且要件不同,本條改採原徵收價額並給都市計畫徵收獨立規則,對被徵收人保護更強。
Q7都市計畫法83條怎麼申請買回?▾
蒐齊徵收文件 → 查地政現況與權屬 → 查計畫使用情形 → 向原徵收機關書面申請收回 → 遭拒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Q8祖父被徵收的地怎麼查能不能買回?▾
到地政事務所查地籍現況與權屬,再到都發局或工務局查計畫使用情形,確認未依計畫期限使用即可申請。
Q9買回要付多少錢?▾
付當年的原徵收價額(非現值),加上規費與可能的調閱檔案、地價評估、律師費用,整體成本通常遠低於現值。
Q10怎麼證明政府沒按計畫使用?▾
都發局計畫使用情形函覆、地籍與空照圖、現場照片,必要時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佐證未依計畫使用。
Q11都市計畫法83條 vs 土地法219條哪個有利?▾
83條買回價是原徵收價額且明文排除219條,對都市計畫被徵收人保護更強;219條適用一般徵收且計價基準不同。
Q12都市計畫法83條 vs 土地徵收條例9條差在哪?▾
83條適用都市計畫徵收照原徵收價額;土徵條例9條適用該條例徵收案件,收回多加計利息且程序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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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都市計畫法83條 | 土地法219條 | 土地徵收條例9條 |
|---|---|---|---|
| 適用範圍 | 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之土地 | 一般徵收土地 | 依土徵條例徵收之土地 |
| 買回(收回)價格 | 原徵收價額 | 原徵收補償地價 | 原徵收價額加計利息 |
| 發動事由 | 未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 | 未依核准計畫使用或工程逾期未興辦 | 未依核准計畫使用等法定事由 |
| 相互關係 | 第一項明文排除土地法219條 | 被都市計畫徵收情形排除 | 新法徵收案件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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