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5743 號
要旨
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另有規定者。二、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行遷移者。三、建築改良物建造時,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數量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故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乃係原則之規定,此參以同條項但書除外規定自明 (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七四○號、八十年度判字第九一五號判決參照) 。上開規定所謂「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雖非指於徵收土地之同一時間一併徵收,惟土地與其改良物若非同一時間徵收,亦應儘速徵收,以符「一併徵收」之意旨 (本部七十八年五月三日法 78.律字第八○七三號函參照) 。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係就「徵收土地之使用期限」而為規定,似未含有「徵收土地上之建物及改良物可免為一併徵收或可分期徵收」之義。本件監察院函為據郭○陳訴:高雄市政府辦理前鎮區○四-文小-○九國小預定地徵收,未依土地法有關規定一併徵收其建築改良物不當案,經高雄市政府函報查處情形略謂:「......土地改良物處理情形,地上有建築及農作改良物,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列入該府中、長程計畫,自民國七十八年七月起至九十三年六月止,逐年編列預算依計畫使用,因非急需設校,乃就土地部分先行徵收取得,土地改良物俟需要設校時,再行編列預算辦理補償,並非不對地上改良物一併徵收。」是否符合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其與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之意旨是否相符,頗值斟酌。若認均不符合上開土地法及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似宜儘速就地上改良物一併徵收。
全文內容
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另有規定者。二、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行遷移者。三、建築改良物建造時,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數量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故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乃係原則之規定,此參以同條項但書除外規定自明 (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七四○號、八十年度判字第九一五號判決參照) 。上開規定所謂「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雖非指於徵收土地之同一時間一併徵收,惟土地與其改良物若非同一時間徵收,亦應儘速徵收,以符「一併徵收」之意旨 (本部七十八年五月三日法 78.律字第八○七三號函參照) 。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係就「徵收土地之使用期限」而為規定,似未含有「徵收土地上之建物及改良物可免為一併徵收或可分期徵收」之義。本件監察院函為據郭○陳訴:高雄市政府辦理前鎮區○四-文小-○九國小預定地徵收,未依土地法有關規定一併徵收其建築改良物不當案,經高雄市政府函報查處情形略謂:「......土地改良物處理情形,地上有建築及農作改良物,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列入該府中、長程計畫,自民國七十八年七月起至九十三年六月止,逐年編列預算依計畫使用,因非急需設校,乃就土地部分先行徵收取得,土地改良物俟需要設校時,再行編列預算辦理補償,並非不對地上改良物一併徵收。」是否符合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其與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之意旨是否相符,頗值斟酌。若認均不符合上開土地法及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似宜儘速就地上改良物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