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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83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郭先生申請發還徵收之土地一案

主旨

關於郭○伯先生申請發還天母中醫醫院工程徵收之台北市士林區天山段二小段三三一地號土地一案,謹研提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貴處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台 (81) 內字第五八一○五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係為保障人民權利而設,依該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 (一) 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情形之一,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亦規定:「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本件依來函所述,台北市政府七十六年十一月間奉准徵收土地興建市立天母中醫醫院並已依法公告發給補償費完竣,依其徵收計畫進度,應於七十七年七月開工,八十年六月完工,惟台北市政府並未依核准徵收計畫期限使用徵收土地,且逾期後於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函報內政部,擬修正原奉准徵收計畫書內之徵收土地原因、計畫目的、計畫進度。如其事實,確已符合前開規定:「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及「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之要件,原土地所權有人自得依法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且內政部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以台內地字第八一八三二九○號函否准台北市政府修正原奉准徵收計畫,認修正案將影響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行使收回權之權益,自有其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83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郭先生申請發還徵收之土地一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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