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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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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布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規定,地方政府對內政部核定的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須於收到公文一個月內申請復議,且以一次為限,復議維持原核定即發布實施。

Q · 地方政府不服內政部核定的都市計畫,能翻案嗎?

可以,但只有一個月、僅限一次

依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內政部核定的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如有異議,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復議申請,且同一計畫以一次為限。若內政部復議後仍維持原核定,地方政府即須依第 21 條規定發布實施,無再次抗辯空間。這個一個月是地方政府唯一的程序救濟窗口。

白話解讀

你以為地方政府是「地頭蛇」,自己的都市計畫自己說了算?這條告訴你一個冷知識: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提的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最後拍板的是內政部。而且地方政府如果不服內政部的核定結果,只有一個月可以申請「復議」,而且這輩子對同一個計畫只能提一次。一次。復議失敗,內政部維持原核定,地方政府就必須乖乖照辦,依第21條規定發布實施。這條規則表面上是行政程序的細節,骨子裡是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的縮影:誰才是都市規劃的最終決定者?這條明白告訴你是內政部。對市府承辦來說,這個一個月是黃金作戰時間,過了就回不去了。對你這個普通市民,這條規則決定了一件事:如果你對地方政府的計畫有意見,你的施壓對象其實是中央,不是市府。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是都市計畫核定的程序救濟規範:地方政府對中央(內政部)核定的計畫如有不服,須於收到核定公文一個月內申請復議,並以一次為限,復議維持原核定者即依第 21 條發布實施,確立中央對都市計畫的最終核定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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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復議跟訴願差在哪?我能對都市計畫提訴願嗎?

本條的「復議」是地方政府對內政部的程序機制,不是給民眾用的。民眾對都市計畫有意見,主要途徑是在公開展覽期間提書面意見(第19條),或對個案處分提訴願。對「計畫」本身提訴願勝率極低(計畫被視為法規而非處分),但對「依計畫所做的具體處分」如徵收、發照提訴願,勝率高很多。

Q2如果地方政府沒在一個月內提復議,後面還能補嗎?

不行。本條明文「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這是法定期間,逾期即喪失復議權,地方政府只能依第21條即予發布實施。實務上有少數案例以「核定公文有重大瑕疵」請求內政部重新作成核定,但這與復議不同,門檻很高且不一定成功。

Q3都市計畫的最終核定權在誰手上?

在中央內政部。地方政府是提案與執行端,計畫須報內政部核定,核定後地方即使不服也只有一次30天的復議機會。所以對都市計畫有意見時,施壓對象往往是中央而非市府。

Q4都市計畫復議是什麼?

地方政府對內政部核定的都市計畫不服時,於收文一個月內請求重新審酌的程序機制,以一次為限。

Q5復議跟訴願差在哪?

復議是地方政府對內政部的程序救濟;訴願是人民對行政處分的救濟,主體與對象都不同。

Q6什麼叫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

主要計畫是都市發展的綱要藍圖,細部計畫是落實到地塊的具體規定,兩者都須報內政部核定。

Q7都市計畫的最終核定權在誰?

在中央內政部,地方政府負責提案與執行,這是都市計畫體制的中央集權設計。

Q8地方政府怎麼申請都市計畫復議?

確認核定公文送達日 → 評估復議必要 → 一個月內備齊理由 → 向內政部提出(僅此一次)。

Q9復議的期限怎麼算?

自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一個月,為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喪失復議權。

Q10民眾想影響都市計畫該怎麼做?

計畫公開展覽期間提書面意見(第19條),或對依計畫所為的具體處分提訴願,效果優於對計畫本身爭執。

Q11怎麼判斷該不該提復議?

比對核定版本與地方原送審版本的差異,因僅限一次,須在一個月內把所有理由與事證一次到位。

Q12復議 vs 公開展覽提意見哪個有用?

復議限地方政府用、僅一次;公開展覽提意見是民眾參與的法定窗口,無次數限制但限計畫擬定階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subjectdeadlinelimitscope
復議(本條)地方政府 → 內政部收文一個月內一次為限對核定的都市計畫
公開展覽意見(第19條)人民 → 該管政府公展 30 天內無次數限制計畫擬定階段
訴願(訴願法)人民 → 上級機關處分送達 30 天內視程序依計畫所為的具體處分

subject

復議(本條)
地方政府 → 內政部
公開展覽意見(第19條)
人民 → 該管政府
訴願(訴願法)
人民 → 上級機關

deadline

復議(本條)
收文一個月內
公開展覽意見(第19條)
公展 30 天內
訴願(訴願法)
處分送達 30 天內

limit

復議(本條)
一次為限
公開展覽意見(第19條)
無次數限制
訴願(訴願法)
視程序

scope

復議(本條)
對核定的都市計畫
公開展覽意見(第19條)
計畫擬定階段
訴願(訴願法)
依計畫所為的具體處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20828 全文修正)

省、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上級政府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覆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經上級政府覆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布實施。

(0911119 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布實施。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政府申請覆議之規定刪除,並將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向上級政府申請覆議之規定,修正明定為向內政部申請覆議。

(1100504 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布實施。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0620828 全文修正)

省、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上級政府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覆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經上級政府覆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布實施。

(0911119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政府申請覆議之規定刪除,並將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向上級政府申請覆議之規定,修正明定為向內政部申請覆議。

(1100504 修正)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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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