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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81禁建辦法之制定與禁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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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得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
  2. 2.前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准許條件、辦理程序、應備書件及違反准許條件之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3. 3.第一項禁止期限,視計畫地區範圍之大小及舉辦事業之性質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4. 4.前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5. 5.第一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建築物,如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請求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政府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劃定禁建區,禁止新建、增建、改建及變更地形,期限最長二年並須報行政院核定。

Q · 政府公告禁建,我的土地兩年內真的不能蓋房子嗎?

原則不能,最長兩年且須報行政院核定

依都市計畫法第 81 條,政府在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期間,經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可劃定禁建範圍,禁止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變更地形。禁建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且須報請行政院核定。但軍事、緊急災害、公益需要或施工中的建築物,可申請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塊地,準備蓋房子或翻新,圖也畫好了,建照也快下來了。突然政府公告:這個區域要新訂或變更都市計畫,從今天起兩年內,禁止新建、增建、改建,連改變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都不行。你看著手上的圖紙和已經花掉的設計費,心裡只有一個問題:他們可以這樣嗎?答案是:可以。這條法律給了政府一個強力工具,叫「禁建」。為了避免在規劃期間有人搶建造成既成事實,讓未來的都市計畫變成一張廢紙,政府可以先劃定範圍、暫停一切建築行為。但這個權力有三條紅線:最長兩年、必須報行政院核定、特例(軍事、災害、公益、施工中)可以申請特許。最殘酷的一條藏在最後一項:就算你拿到特許繼續蓋,將來如果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政府不用賠你一毛錢。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 81 條為都市計畫實施期間的建築管制規範,授權主管機關在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劃定計畫地區範圍並禁止該範圍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與大規模地形變更,期限最長二年並報行政院核定,藉此避免規劃期間搶建造成既成事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土地剛剛公告禁建,我可以告政府嗎?

禁建公告本身性質有爭議,實務上多被認為是法規命令或一般處分。若能證明禁建範圍劃定明顯不合理或程序有瑕疵(未報行政院核定、超過二年),可走訴願或行政訴訟。較可行策略是針對『你的土地不應被劃入範圍』這個具體點打,而非挑戰整個禁建公告合法性。

Q2禁建兩年到了還沒解除怎麼辦?

第三項明文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這是法定上限。期限到了仍在禁建,即喪失法律依據,可正常申請建照。若市府以新計畫尚未公告為由繼續凍結,屬違法行政,可提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禁建已失效。

Q3施工中的房子拿到特許繼續蓋完,將來真的會被拆嗎?

理論上會,第五項寫得很清楚。實務上要看新都市計畫如何劃定:若蓋好的房子位置被劃為公園、道路或公共設施用地,政府可依第五項拆除而不賠償;若劃為相容使用分區則不會被拆。申請特許前打聽未來計畫方向,比想像中容易。

Q4都市計畫法第81條的禁建是什麼?

政府在新訂或變更都市計畫期間劃定範圍、禁止一切建築行為的管制措施,目的是避免規劃期間搶建造成既成事實。

Q5禁建和一般建築管制差在哪?

禁建是計畫確定前的暫時性全面凍結(最長二年),一般管制是計畫確定後的長期分區使用規範。

Q6什麼叫特許興建?

禁建期間因軍事、緊急災害、公益需要或施工中等例外情形,經申請准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依內政部訂定辦法辦理。

Q7禁建跟區段徵收凍結差在哪?

禁建是規劃期間禁止建築行為,土地仍屬地主;區段徵收是政府取得土地所有權後重劃開發。

Q8土地被禁建怎麼辦?

確認禁建範圍與期限→邊界複丈→評估是否符合特許但書→備齊文件申請特許→評估拆除無補償風險→必要時提訴願。

Q9禁建造成的損失怎麼算?

禁建期間的貸款利息、地價稅、機會成本由地主自負,原則不予補償;逾二年違法禁建造成的損害可循行政訴訟主張。

Q10提訴願要多少時間費用?

對禁建處分不服30日內提訴願,訴願不收裁判費;後續行政訴訟依程序徵收裁判費,建議委任行政法律師。

Q11怎麼證明屬於施工中可繼續施工?

備妥工地照片、工地日報、廠商合約、施工進度紀錄等證明開工事實,越完整特許通過機率越高。

Q12禁建 vs 建築法第47條停止核發建照差在哪?

都計法81條是規劃期間全面禁建,建築法47條是配合禁建在建造執照核發層面的銜接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可否建築需否申請拆除補償
一般土地(無但書)禁止新建/增建/改建不可,原則須等候禁建期滿
軍事需要得特許興建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牴觸計畫拆除不得請求補償
緊急災害需要得特許興建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牴觸計畫拆除不得請求補償
公益需要得特許興建(實務門檻高)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牴觸計畫拆除不得請求補償
施工中之建築物得特許繼續施工備施工進度證明申請特許牴觸計畫拆除不得請求補償

可否建築

一般土地(無但書)
禁止新建/增建/改建
軍事需要
得特許興建
緊急災害需要
得特許興建
公益需要
得特許興建(實務門檻高)
施工中之建築物
得特許繼續施工

需否申請

一般土地(無但書)
不可,原則須等候禁建期滿
軍事需要
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
緊急災害需要
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
公益需要
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
施工中之建築物
備施工進度證明申請特許

拆除補償

一般土地(無但書)
軍事需要
牴觸計畫拆除不得請求補償
緊急災害需要
牴觸計畫拆除不得請求補償
公益需要
牴觸計畫拆除不得請求補償
施工中之建築物
牴觸計畫拆除不得請求補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都市計画法 第53条・第65条(事業地内における建築等の制限)
韓國국토의 계획 및 이용에 관한 법률 제64조(도시·군계획시설 부지에서의 개발행위 제한)
中國城乡规划法 第43条至第44条(建设用地规划与临时建设管制)
德國BauGB § 14(Veränderungssperre — 變更禁止)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article L424-1(sursis à statuer)
美國Interim development controls / zoning moratorium(無單一聯邦法典條文,屬各州土地使用管制慣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20828 全文修正)

依本法新訂都市計畫、擴大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者,不在此限;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禁止期限,視計畫地區範圍之大小及舉辦事業之性質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前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上級政府核定。

(0911119 修正)

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得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   前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准許條件、辦理程序、應備書件及違反准許條件之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禁止期限,視計畫地區範圍之大小及舉辦事業之性質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建築物,如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請求補償。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增訂第二項,明定有關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准許條件、辦理程序、應備書件及違反准許條件之廢止等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內政部定之,以資明確;並配合修正第一項但書規定,以資配合。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配合移列為第三項。   三、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條文第三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規定,修正明定為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配合移列為第四項。   四、增訂第五項,明定關於第一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建築物,如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請求補償,以利執行。

  • 都市計畫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0620828 全文修正)

依本法新訂都市計畫、擴大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者,不在此限;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禁止期限,視計畫地區範圍之大小及舉辦事業之性質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前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上級政府核定。

(0911119 修正)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增訂第二項,明定有關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准許條件、辦理程序、應備書件及違反准許條件之廢止等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內政部定之,以資明確;並配合修正第一項但書規定,以資配合。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配合移列為第三項。   三、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條文第三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規定,修正明定為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配合移列為第四項。   四、增訂第五項,明定關於第一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建築物,如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請求補償,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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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第 81 條規定:「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計畫法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