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政府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劃定禁建區,禁止新建、增建、改建及變更地形,期限最長二年並須報行政院核定。
Q · 政府公告禁建,我的土地兩年內真的不能蓋房子嗎?
原則不能,最長兩年且須報行政院核定
依都市計畫法第 81 條,政府在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期間,經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可劃定禁建範圍,禁止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變更地形。禁建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且須報請行政院核定。但軍事、緊急災害、公益需要或施工中的建築物,可申請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
你買了一塊地,準備蓋房子或翻新,圖也畫好了,建照也快下來了。突然政府公告:這個區域要新訂或變更都市計畫,從今天起兩年內,禁止新建、增建、改建,連改變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都不行。你看著手上的圖紙和已經花掉的設計費,心裡只有一個問題:他們可以這樣嗎?答案是:可以。這條法律給了政府一個強力工具,叫「禁建」。為了避免在規劃期間有人搶建造成既成事實,讓未來的都市計畫變成一張廢紙,政府可以先劃定範圍、暫停一切建築行為。但這個權力有三條紅線:最長兩年、必須報行政院核定、特例(軍事、災害、公益、施工中)可以申請特許。最殘酷的一條藏在最後一項:就算你拿到特許繼續蓋,將來如果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政府不用賠你一毛錢。
都市計畫法第 81 條為都市計畫實施期間的建築管制規範,授權主管機關在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劃定計畫地區範圍並禁止該範圍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與大規模地形變更,期限最長二年並報行政院核定,藉此避免規劃期間搶建造成既成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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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建公告本身性質有爭議,實務上多被認為是法規命令或一般處分。若能證明禁建範圍劃定明顯不合理或程序有瑕疵(未報行政院核定、超過二年),可走訴願或行政訴訟。較可行策略是針對『你的土地不應被劃入範圍』這個具體點打,而非挑戰整個禁建公告合法性。
第三項明文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這是法定上限。期限到了仍在禁建,即喪失法律依據,可正常申請建照。若市府以新計畫尚未公告為由繼續凍結,屬違法行政,可提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禁建已失效。
理論上會,第五項寫得很清楚。實務上要看新都市計畫如何劃定:若蓋好的房子位置被劃為公園、道路或公共設施用地,政府可依第五項拆除而不賠償;若劃為相容使用分區則不會被拆。申請特許前打聽未來計畫方向,比想像中容易。
政府在新訂或變更都市計畫期間劃定範圍、禁止一切建築行為的管制措施,目的是避免規劃期間搶建造成既成事實。
禁建是計畫確定前的暫時性全面凍結(最長二年),一般管制是計畫確定後的長期分區使用規範。
禁建期間因軍事、緊急災害、公益需要或施工中等例外情形,經申請准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依內政部訂定辦法辦理。
禁建是規劃期間禁止建築行為,土地仍屬地主;區段徵收是政府取得土地所有權後重劃開發。
確認禁建範圍與期限→邊界複丈→評估是否符合特許但書→備齊文件申請特許→評估拆除無補償風險→必要時提訴願。
禁建期間的貸款利息、地價稅、機會成本由地主自負,原則不予補償;逾二年違法禁建造成的損害可循行政訴訟主張。
對禁建處分不服30日內提訴願,訴願不收裁判費;後續行政訴訟依程序徵收裁判費,建議委任行政法律師。
備妥工地照片、工地日報、廠商合約、施工進度紀錄等證明開工事實,越完整特許通過機率越高。
都計法81條是規劃期間全面禁建,建築法47條是配合禁建在建造執照核發層面的銜接限制。
| 情形 | 可否建築 | 需否申請 | 拆除補償 |
|---|---|---|---|
| 一般土地(無但書) | 禁止新建/增建/改建 | 不可,原則須等候禁建期滿 | — |
| 軍事需要 | 得特許興建 | 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 | 牴觸計畫拆除不得請求補償 |
| 緊急災害需要 | 得特許興建 | 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 | 牴觸計畫拆除不得請求補償 |
| 公益需要 | 得特許興建(實務門檻高) | 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 | 牴觸計畫拆除不得請求補償 |
| 施工中之建築物 | 得特許繼續施工 | 備施工進度證明申請特許 | 牴觸計畫拆除不得請求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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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新訂都市計畫、擴大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者,不在此限;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禁止期限,視計畫地區範圍之大小及舉辦事業之性質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前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上級政府核定。
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得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 前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准許條件、辦理程序、應備書件及違反准許條件之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禁止期限,視計畫地區範圍之大小及舉辦事業之性質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建築物,如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請求補償。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增訂第二項,明定有關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准許條件、辦理程序、應備書件及違反准許條件之廢止等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內政部定之,以資明確;並配合修正第一項但書規定,以資配合。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配合移列為第三項。 三、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條文第三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規定,修正明定為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配合移列為第四項。 四、增訂第五項,明定關於第一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建築物,如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請求補償,以利執行。
依本法新訂都市計畫、擴大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者,不在此限;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禁止期限,視計畫地區範圍之大小及舉辦事業之性質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前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上級政府核定。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增訂第二項,明定有關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准許條件、辦理程序、應備書件及違反准許條件之廢止等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內政部定之,以資明確;並配合修正第一項但書規定,以資配合。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配合移列為第三項。 三、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條文第三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規定,修正明定為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配合移列為第四項。 四、增訂第五項,明定關於第一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建築物,如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請求補償,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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