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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81 條(禁建辦法之制定與禁建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得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
  2. 前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准許條件、辦理程序、應備書件及違反准許條件之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3. 第一項禁止期限,視計畫地區範圍之大小及舉辦事業之性質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4. 前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5. 第一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建築物,如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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