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80 條規定,不遵命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Q · 違建被命令拆除卻不拆,會被關嗎?
會。拒不拆除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留前科
依都市計畫法第 80 條,收到第 79 條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命令後拒不執行者,除主管機關得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是刑事罰不是罰鍰,沒有金錢替代方案,主管機關可移送地檢署。實務上多用於屢罰不改、把罰款當成本的長期違規者,定罪後即留下前科。
你以為都市計畫法的處罰最多就是罰錢和強制拆除?不是。如果主管機關依第 79 條命令你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恢復原狀,而你拒不執行,你會直接面對刑事責任: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注意是「有期徒刑」,不是罰金。這條沒有金錢替代方案,意思是你不能用「我多繳幾萬塊罰金行不行」來解決,主管機關可以選擇移送地檢署。這是台灣行政法裡少數同時搭配「行政罰」和「刑事罰」的雙軌設計。第 79 條的罰鍰和強制拆除是行政罰,這條第 80 條是刑事罰,兩者可以併行。但這條的真正用法不是普遍開罰,而是「最後手段」,主要對付那些長期違規、屢勸不聽、把行政罰當成營業成本的人。一旦被檢察官起訴並判刑,留下的是前科紀錄。
都市計畫法第 80 條是都市計畫違規的刑事罰則,規範對象為「不遵第 79 條命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與行政強制執行併行,構成行政罰與刑事罰雙軌制裁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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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第79條的罰鍰是行政罰,第80條的有期徒刑是刑事罰,兩者可併行。只繳罰鍰但未依命令拆除恢復原狀者,仍可能被移送地檢署。屢罰不改的長期違規案件被移送機率不低。
依刑法第41條,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原則上得易科罰金,由法官裁量諭知。但易科罰金前提是有罪確定,前科紀錄仍會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顯示,影響簽證、執照與貸款審查。
30日內如有異議可提訴願;若不爭執,立即擬定具體改善計畫並開始執行。主管機關與地檢署都會看主觀配合態度,主動配合者極少被移送,被動抗拒者風險高。
可能。都市計畫法80條規定拒不依命令拆除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是刑事罰不只是罰錢。
都市計畫違規的刑事罰則,針對不遵第79條命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與行政強制執行併行。
第79條罰鍰加拆除是行政罰可繳錢解決;第80條有期徒刑是刑事罰,定罪留前科無單純金錢替代。
義務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時,由機關以代履行、怠金等方式強制實現,違建拆除即屬代履行。
30日內有異議提訴願;不爭執就立即擬改善計畫並執行,主動配合者極少被移送地檢。
在第79條命令後主動提改善計畫並開始執行,主管機關與檢方都看主觀配合態度。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條件可聲請易科罰金,但須判決諭知,且前科仍會留下。
保留改善計畫書、施工紀錄、拆除照片與報主管機關函文,作為偵查階段減輕情狀證據。
79條是行政罰(罰鍰加拆除),80條是刑事罰(有期徒刑加前科),80條更嚴重且兩者可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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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立法理由依朝野協商修正,刪除「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依朝野協商修正,刪除「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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