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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決字第 13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按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者,依行政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該管行政官署可代為或命第三人代為之,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本件台北縣汐止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堆置礦砂,經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處理,仍拒不恢復原狀乙案,似可依行政執行法上代執行之有關規定處理,至於目前無適當地點可供容納礦砂乙節,係屬事實問題,似宜視執行當時及當地之情況,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決定處理之。

全文內容

按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者,依行政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該管行政官署可代為或命第三人代為之,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本件台北縣汐止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堆置礦砂,經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處理,仍拒不恢復原狀乙案,似可依行政執行法上代執行之有關規定處理,至於目前無適當地點可供容納礦砂乙節,係屬事實問題,似宜視執行當時及當地之情況,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決定處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律決字第 13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2 月 01 日發布,要旨:按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者,依行政執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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