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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143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取締對象,係指行為人。惟此「行為人」並不限於實際著手實施違法建造或使用建築物、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之人,對各該違法行為凡有參與或授意之人,亦屬之

全文內容

按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建造或使用建築物,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之規定及各級政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命令其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第一項)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二項) 」至於取締對象,條文雖未明文規定行為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惟依同法第八十條對於不遵守第七十九條規定者,得處以刑罰之規定觀之,其對象似係指行為人。惟此「行為人」並不限於實際著手實施違法建造或使用建築物、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之人,對各該違法行為凡有參與或授意之人,似亦屬上開規定之取締對象。本件請參酌上揭意旨,本於職權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143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6 月 11 日發布,要旨: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取締對象,係指行為人。惟此「行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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