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法 第 217 條(殘餘地之一併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