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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要旨

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內容

關於本部86年6月12日台內地字第8675972號函釋「殘餘土地如符合土地法第217條面積過小或……」中所稱殘餘土地面積過小係指該徵收殘餘土地之面積而言,非指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由內政部於民國 89 年 05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