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要旨
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要旨
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內容
關於本部86年6月12日台內地字第8675972號函釋「殘餘土地如符合土地法第217條面積過小或……」中所稱殘餘土地面積過小係指該徵收殘餘土地之面積而言,非指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關於本部86年6月12日台內地字第8675972號函釋「殘餘土地如符合土地法第217條面積過小或……」中所稱殘餘土地面積過小係指該徵收殘餘土地之面積而言,非指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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