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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更正徵收致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應於更正徵收公告期滿6個月內申請一併徵收

會議日期 88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因更正徵收致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應於更正徵收公告期滿6個月內申請一併徵收

要旨

因更正徵收致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應於更正徵收公告期滿6個月內申請一併徵收

內容

按土地法第217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6個月內,向市縣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本案土地既經本部87年10月15日函准予更正徵收面積,並經苗栗縣政府以87年11月9日公告更正徵收在案,則依上開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應於該更正徵收公告期滿6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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