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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已符合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條件,雖屬不同性質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受理

會議日期 89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已符合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條件,雖屬不同性質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受理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已符合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條件,雖屬不同性質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受理

內容

按土地法第217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本案○○地號土地係貴府辦理○○國民小學學校用地徵收土地殘餘部分,如經貴府會同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後,認其符合一併徵收之要件,雖該筆土地屬不同性質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八米道路用地),仍應受理土地所有權人一併徵收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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