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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已符合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條件,雖屬不同性質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受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已符合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條件,雖屬不同性質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受理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已符合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條件,雖屬不同性質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受理

內容

按土地法第217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本案○○地號土地係貴府辦理○○國民小學學校用地徵收土地殘餘部分,如經貴府會同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後,認其符合一併徵收之要件,雖該筆土地屬不同性質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八米道路用地),仍應受理土地所有權人一併徵收之申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已符合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條件,雖屬不同性質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受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89 年 12 月 1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