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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未登記地,可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會議日期 68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未登記地,可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要旨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未登記地,可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內容

案經本部二次邀集司法行政部、財政部(國庫署、國產局)、台北市政府(地政處、財政局)及貴省政府(財政廳、地政局)會商,獲致結論如次:「臺灣省政府函為陳其春君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未登記地,請求依法登記為所有人乙案,按以所有人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為民法第769條暨土地法第54條所明定,本案既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登記為所有人,該管地政機關應予受理,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並通知國有財產局。公告期間如國有財產局提出異議,可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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