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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法免予編號登記之土地,占有人無從因時效之完成而取得所有權

會議日期 77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依法免予編號登記之土地,占有人無從因時效之完成而取得所有權

要旨

依法免予編號登記之土地,占有人無從因時效之完成而取得所有權

內容

按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未登記土地,依土地法第54條規定申請登記為所有人時,地政機關應予受理,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並通知國有財產局。公告期間,國有財產局提出異議,可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又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河川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依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558號判例意旨,占有人無從因時效之完成而申請取得及登記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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