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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163 號

日期 57 年 05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保留徵收土地之效力僅在保留徵收期間內,禁止土地權利人為妨礙徵收事業目的之使用,其保留期間屆滿尚未徵收時,依法視為撤銷保留 (參照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及修正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九條) ,此項視為撤銷保留徵收之土地,其土地權利人雖可自由使用,要非不許政府另行依法徵收。如有法定徵收之原因,政府自不妨另依法定手續而為徵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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