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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可依法辦理徵收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52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公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可依法辦理徵收

要旨

公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可依法辦理徵收

內容

經交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茲核示如下:查政府各機關因舉辦土地法第208條各款之公共事業需用土地時,無論依照土地之徵收程序徵收私有土地,或依該法第26條之規定奉准撥用公地,均係政府依公法上之權利使需用機關取得該項土地之權利,故對撥用公地之他項權利人之權利處理自亦得比照土地法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辦理。本案自得逕由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比照土地法有關規定將是項改良物予以徵收或代為遷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可依法辦理徵收由行政院於民國 52 年 06 月 08 日發布,要旨:公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可依法辦理徵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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