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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對其管理之公有土地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不宜類推適用徵收,應依私權處理方式取得所有權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77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對其管理之公有土地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不宜類推適用徵收,應依私權處理方式取得所有權

要旨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對其管理之公有土地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不宜類推適用徵收,應依私權處理方式取得所有權

內容

本案對公有土地之私有土地改良物辦理徵收,核與土地法第208條、第209條、第215條及本院52年6月8日台(52)內字第3805號令規定意旨不符,不宜類推適用:應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循國有財產法第44條及省(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相關法條規定,依私權處理方式取得該等私有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對其管理之公有土地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不宜類推適用徵收,應依私權處理方式取得所有權由行政院於民國 77 年 12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