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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80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按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所謂「徵收土地時,應一併徵收」,參酌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及第二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情形,雖非指於徵收土地之同一時間一併徵收,惟土地與其改良物若非同一時間徵收,對於土地改良物之徵收似亦不宜拖延過久,以符「一併徵收」之意旨。至於土地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需用土地人於公告發出後,得進入徵收土地內為察勘或測量工作」,似與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無關。

全文內容

按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所謂「徵收土地時,應一併徵收」,參酌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及第二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情形,雖非指於徵收土地之同一時間一併徵收,惟土地與其改良物若非同一時間徵收,對於土地改良物之徵收似亦不宜拖延過久,以符「一併徵收」之意旨。至於土地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需用土地人於公告發出後,得進入徵收土地內為察勘或測量工作」,似與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無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字第 80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5 月 02 日發布,要旨:按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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