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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34 條(建物之一併收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應一併收買。但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改良物之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估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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