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 34 條(建物之一併收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應一併收買。但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 前項改良物之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估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平均地權條例 第3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