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以上述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平均地權條例第33條的規定有三項,以下分別進行解釋: 1.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根據這項規定,在照價收買土地時,如果土地上有農作改良物(指的是對土地進行改良用於農作的設施或植物),政府應該提供補償。 2. 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根據這項規定,在補償農作改良物的價值時,如果改良物的收成時間在收買土地後的一年之內,則根據該收成時的價值來估定。相反,如果收成時間超過一年,則需要考慮種植和培育的費用以及現值來進行估定。 3. 依法徵收之土地,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根據這項規定,對於依法徵收的土地,應該適用前兩項的規定。 提供的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 第 33 條 (83.02.02) 請注意,由於這項法條的具體內容並未在提供的資料中包含,所以無法舉出具體的法律範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條出租之公有建築基地,承租人不得轉租、頂替,其有轉租頂替者應終止租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都市建設發展之需要,選擇適當地區施行區段徵收。 前項徵收地價之補償,應按照市價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其漲價部分,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
都市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申報之土地現值,經審核確定後,如申請人申請撤銷是項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予免徵。
都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者,如於完成出售移轉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另行購買同等面積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總額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繳納增值稅後之所得數額時,得申請主管機關就其已繳納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承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直接供工廠使用之自有土地,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遷移計劃,於一年內另於其他都市計劃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區域內購地建廠,其土地面積未超過原有面積百分之三百,而其地價總額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繳納增值稅後之所得數額時,得依照前項規定,申請在其繳納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承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植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依法徵收之土地,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依法徵收之土地,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第二項於種植下加「、培育」二字。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條出租之公有建築基地,承租人不得轉租、頂替,其有轉租頂替者應終止租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都市建設發展之需要,選擇適當地區施行區段徵收。 前項徵收地價之補償,應按照市價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其漲價部分,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
都市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申報之土地現值,經審核確定後,如申請人申請撤銷是項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予免徵。
都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者,如於完成出售移轉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另行購買同等面積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總額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繳納增值稅後之所得數額時,得申請主管機關就其已繳納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承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直接供工廠使用之自有土地,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遷移計劃,於一年內另於其他都市計劃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區域內購地建廠,其土地面積未超過原有面積百分之三百,而其地價總額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繳納增值稅後之所得數額時,得依照前項規定,申請在其繳納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承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植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依法徵收之土地,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二項於種植下加「、培育」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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