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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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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33 條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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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價收買
之土地,地上如有
農作改良物
,應予補償。
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依法
徵收
之土地,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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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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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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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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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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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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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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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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