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價收買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經該管主管機關驗證登記者,應併入地價內計算之。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2條,當土地所有權人對照價收買的土地進行了改良,並經由主管機關驗證登記後,改良土地的費用及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應該被納入地價的計算範圍內。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第32條
本條例施行前業已出租之公有建築基地,其尚未建築者,應切實整理,限制其承租最高面積,承租面積超過限額者,其超過部份,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收回另行放租或放領與需地之人建築使用。 前項最高面積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都市計劃範圍內及其新擴展地區所需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建設之使用。
都市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並同時申報土地現值。無義務人時,由權利人申報之。 前項申請人所報土地現值,經主管機關審核,低於申報當期依前條規定所公告之各該區段土地現值百分之二十時,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限於十日內重新申報。逾期不重新申報,或重新申報之土地現值仍屬過低時,主管機關得照其申報現值收買或照公告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經法院執行拍賣之土地,以其拍定價格視為該土地之移轉現值,執行法院應於拍定後五日內,通知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據以核計土地增值稅,並由執行法院於承買人所繳價款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優先於一般債權代為扣繳。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其拍定或承受價額為該土地之移轉現值,執行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後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
立法理由為實現國父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之遺教,執行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土地之自然漲價「歸人民共享之」之基本國策使社會財富能用之於社會福利事業,土地增值稅自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債權徵收,否則,土地所有人即可於土地設定高額抵押權,將應歸公享之土地自然漲價逃漏,歸之私有。
照價收買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經該管主管機關驗證登記者,應併入地價內計算之。
照價收買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經該管主管機關驗證登記者,應併入地價內計算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條正。
本條例施行前業已出租之公有建築基地,其尚未建築者,應切實整理,限制其承租最高面積,承租面積超過限額者,其超過部份,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收回另行放租或放領與需地之人建築使用。 前項最高面積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都市計劃範圍內及其新擴展地區所需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建設之使用。
都市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並同時申報土地現值。無義務人時,由權利人申報之。 前項申請人所報土地現值,經主管機關審核,低於申報當期依前條規定所公告之各該區段土地現值百分之二十時,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限於十日內重新申報。逾期不重新申報,或重新申報之土地現值仍屬過低時,主管機關得照其申報現值收買或照公告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經法院執行拍賣之土地,以其拍定價格視為該土地之移轉現值,執行法院應於拍定後五日內,通知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據以核計土地增值稅,並由執行法院於承買人所繳價款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優先於一般債權代為扣繳。
為實現國父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之遺教,執行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土地之自然漲價「歸人民共享之」之基本國策使社會財富能用之於社會福利事業,土地增值稅自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債權徵收,否則,土地所有人即可於土地設定高額抵押權,將應歸公享之土地自然漲價逃漏,歸之私有。
照價收買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經該管主管機關驗證登記者,應併入地價內計算之。
本條未條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