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1條的規定,照價收買土地的地價計算方式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依照第16條的規定收買土地的人,以其申報的地價為準。第二種情況是依照第47條之一的規定收買土地的人,以其申報的土地移轉現值為準。第三種情況則是依照第26條、第26條之一、第72條、第76條的規定收買土地的人,以收買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在繁體中文環境下無法確定現行法令中是否有提到相關規定的具體案例或範例。因此,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之例子。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徵收土地後,應整理分劃分宗放領與需地之人建築使用。
實施本條例之地方,應視地價稅收入遞增比例,按年擬訂都市計劃實施進度,編列都市建設經費預算,儘先興辦道路水電等公共工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都市土地,應分別區段、地目、地價等級,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及市價,編製土地現值表,每六個月提經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予以公告,作為都市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申報土地現值之參考。
土地之自然漲價,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逐漸收歸公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前項增繳之地價稅,由主管徵收機關發給抵繳憑單,以憑辦理抵繳;其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七條第三至五款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於修正後條次已有變更,本條配合修正。 二、增列農地閒置不用照價收買時,其地價之計算標準。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徵收土地後,應整理分劃分宗放領與需地之人建築使用。
實施本條例之地方,應視地價稅收入遞增比例,按年擬訂都市計劃實施進度,編列都市建設經費預算,儘先興辦道路水電等公共工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都市土地,應分別區段、地目、地價等級,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及市價,編製土地現值表,每六個月提經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予以公告,作為都市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申報土地現值之參考。
土地之自然漲價,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逐漸收歸公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前項增繳之地價稅,由主管徵收機關發給抵繳憑單,以憑辦理抵繳;其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七條第三至五款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一、原條文於修正後條次已有變更,本條配合修正。 二、增列農地閒置不用照價收買時,其地價之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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