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 30 條(土地之交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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