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規定,為了實現漲價歸公,當土地所有權人在申報地價後土地出現自然漲價時,應根據第36條的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然而,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以及接受捐贈的私有土地,則免徵土地增值稅。 這意味著,一般情況下當土地所有權轉移時,土地增值部分應該被課徵土地增值稅。然而,如果土地是政府出售、贈與或接受捐贈的特定情況下,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參考資料: 平均地權條例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40001 土地稅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40001 土地增值稅詳細資訊: https://www.ntat.gov.tw/owo/web/frame.jsp?formid=u06_today_view&apu_id=eb2d90594ff5462cd8effc0b2a311b29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超過前條限額時,應於本條例施行二年內自行出售。逾期未出售者,當地主管機關得徵收之,整理後放領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之需要,選擇無建築物地區,徵得該地區私有土地全體所有權人三分之二而其所有土地面積亦超過重劃區內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者之同意,舉辦土地重劃;其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廣場等所需土地,由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其餘土地,依各宗土地原定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所有權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移轉登記,應每年檢查一次,遇有逾期不申請移轉登記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之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兩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六十。 四、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三百以上者,除按前三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八十。 直接供工廠使用之自有土地移轉仍作工廠使用者,其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其超過百分之一百以上部分,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稅率減半徵收。 前二項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時,應依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之「應徵收土地增值稅」修正為「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以資週延。 二、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故將原條文但書予以修正。又本條所定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係指依據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贈與而言。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超過前條限額時,應於本條例施行二年內自行出售。逾期未出售者,當地主管機關得徵收之,整理後放領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之需要,選擇無建築物地區,徵得該地區私有土地全體所有權人三分之二而其所有土地面積亦超過重劃區內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者之同意,舉辦土地重劃;其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廣場等所需土地,由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其餘土地,依各宗土地原定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所有權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移轉登記,應每年檢查一次,遇有逾期不申請移轉登記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之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兩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六十。 四、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三百以上者,除按前三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八十。 直接供工廠使用之自有土地移轉仍作工廠使用者,其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其超過百分之一百以上部分,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稅率減半徵收。 前二項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數額,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時,應依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將原條文之「應徵收土地增值稅」修正為「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以資週延。 二、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故將原條文但書予以修正。又本條所定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係指依據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贈與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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