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5-1條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需符合以下三項規定: 1.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 財團法人的章程中需明確規定,當財團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獲取所捐贈土地的利益。 這些規定可提供該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限制。例如,如果土地是被捐贈給一個不是財團法人的機構,該土地就不符合第一項規定,因此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同樣地,如果該財團法人的章程並未明確規定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或者如果捐贈人以某種方式從捐贈土地中獲利,則都不符合相應的規定,就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第35-1條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老人福利法、兒童福利法,殘障福利法及社會救助法之施行,增訂依法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之機構受贈土地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以鼓勵私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 三、為杜流弊,規定免稅之適用範圍。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老人福利法、兒童福利法,殘障福利法及社會救助法之施行,增訂依法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之機構受贈土地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以鼓勵私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 三、為杜流弊,規定免稅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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