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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35-2配偶贈與土地再移轉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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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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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5-2條,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在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的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並且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條法規意味著,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這塊土地再轉給第三人時,則需要根據以前的價值計算增值的總數額,並且納稅。這項法規的目的可能是為了保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但也可能會引起一些爭議。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第35-2條 (行政院網站):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GYLNO=0004907&PARANTNO=00&TYPEK=1&SORT1=1

立法沿革 1

(0900529 增訂)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二,爰增訂本條文。

  • 贈與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90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二,爰增訂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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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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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35-2 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3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3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