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 35-2 條(配偶贈與土地再移轉之課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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