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5-2條,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在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的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並且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條法規意味著,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這塊土地再轉給第三人時,則需要根據以前的價值計算增值的總數額,並且納稅。這項法規的目的可能是為了保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但也可能會引起一些爭議。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第35-2條 (行政院網站):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GYLNO=0004907&PARANTNO=00&TYPEK=1&SORT1=1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二,爰增訂本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二,爰增訂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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