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5-3條,當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在以下幾種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的情況下,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當信託行為成立時,即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移轉。 例子:當委託人將土地移轉給受託人成立信託關係。 二、當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之間的移轉。 例子:當原受託人變更並由新受託人繼承信託財產時。 三、當信託契約明確指定信託財產受益人為委託人時,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移轉。 例子:當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的規定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委託人成為所有人。 四、當信託是因為遺囑而成立,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移轉。 例子:當遺囑中成立的信託關係結束時,受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益人。 五、當信託行為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移轉。 例子:當信託行為被判定為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 資料來源:平均地權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17)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於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各種情形。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於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各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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