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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42 條(農作改良物補償價值之估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如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其應受補償之價值,應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超過一年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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