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4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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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243條已於民國78年12月29日刪除,徵收範圍外土地受損補償改由土地徵收條例與國家賠償法承接。
Q · 土地法第243條還有效嗎?被刪除後該找哪一條?
土地法第243條於民國78年12月29日刪除,因其母條(第230條第2項)同步刪除而失去存在依據。原本規範政府徵收土地致範圍外土地受損的補償機制,現已整合進土地徵收條例(1999年制定)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公共設施致人損害賠償體系。今日遇到「政府施工波及鄰地」的情況,要找的不是這條,是現行的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及國賠法。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它在民國78年被立法院刪除,因為它所依附的母條(第230條第2項)也同時被刪除,整個條文失去了存在的依據。原本它規範的是:因為政府為了徵收土地而清除障礙物,導致徵收範圍以外的土地也受損時,被害人可以獲得相當的補償。這個保護機制現在哪裡去了?答案是被整合進了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和國家賠償法的體系裡,由更完整的法規承接。如果你今天遇到「政府施工波及鄰地」的情況,要找的不是這條,是現行的土地徵收條例和國家賠償法。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243條為已刪除條文(民國78年刪除),原立於土地法第5編第3章「徵收補償」章節,規範政府為徵收土地清除障礙物時,致徵收範圍以外土地受損之補償機制。因其依附之母條(第230條第2項)同步刪除,本條失去規範依據而一併廢止;當代承接規範為土地徵收條例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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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法第243條還有效嗎?▾
土地法第243條已於民國78年12月29日刪除,目前不具法律效力。原規範之徵收範圍外土地受損補償,已由土地徵收條例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承接。
Q2土地法第243條為什麼被刪除?▾
本條依附於第230條第2項作為其衍生補償規定,民國78年立法院刪除第230條第2項時,本條失去規範依據,依母條同步刪除原則一併廢止。
Q3政府徵收波及鄰地該怎麼求償?▾
依土地徵收條例提出補償申請,或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主張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損害之賠償。需備齊損害證明、因果關係資料,並於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請求。
Q4土地法第243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原規範徵收波及範圍外土地受損的補償機制,民國78年因母條第230條第2項刪除而失依據一併刪除。
Q5已刪除的條文還能引用嗎?▾
不能作為現行法律依據主張,但可作為歷史背景陳述或研究法制沿革之用。
Q6徵收範圍外土地受損現在適用什麼法?▾
改適用土地徵收條例(2000 制定)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致人損害賠償)。
Q7土地法刪除條文如何查詢歷史版本?▾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沿革頁面提供完整修法歷史,包含每次修正前後條文比對。
Q8政府施工波及鄰地該怎麼求償?▾
蒐證 → 確認損害因果關係 → 依土地徵收條例提出補償申請 或 依國賠法第3條請求賠償 → 2年內主張。
Q9怎麼證明徵收波及範圍外土地的損害?▾
施工前後照片、鑑定報告、鄰近土地價值評估、目擊證人、媒體報導等綜合證據。
Q10引用已刪除條文時要注意什麼格式?▾
必須標註「(已刪除)」或「舊法」並註明刪除日期,避免誤導讀者以為仍有現行效力。
Q11土地徵收補償怎麼申請?▾
向徵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附土地登記資料、損害證明、補償金額計算依據,30日內機關應給予答覆。
Q12土地法243 vs 土地徵收條例31哪個現在有效?▾
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現行有效,土地法243已失效。範圍上前者更廣涵蓋整體改良物補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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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bel | year | scope | status |
|---|---|---|---|
| 土地法 §243(已刪除) | 1929-1989 | 徵收清除障礙物致範圍外土地受損之補償 | 失效 |
| 土地徵收條例 §31 | 2000-迄今 | 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整體徵收補償體系 | 現行有效 |
| 國家賠償法 §3 | 1981-迄今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損害之賠償 | 現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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