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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土地法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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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243條已於民國78年12月29日刪除,徵收範圍外土地受損補償改由土地徵收條例與國家賠償法承接。

Q · 土地法第243條還有效嗎?被刪除後該找哪一條?

已刪除,徵收補償改適用土地徵收條例

土地法第243條於民國78年12月29日刪除,因其母條(第230條第2項)同步刪除而失去存在依據。原本規範政府徵收土地致範圍外土地受損的補償機制,現已整合進土地徵收條例(1999年制定)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公共設施致人損害賠償體系。今日遇到「政府施工波及鄰地」的情況,要找的不是這條,是現行的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及國賠法。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它在民國78年被立法院刪除,因為它所依附的母條(第230條第2項)也同時被刪除,整個條文失去了存在的依據。原本它規範的是:因為政府為了徵收土地而清除障礙物,導致徵收範圍以外的土地也受損時,被害人可以獲得相當的補償。這個保護機制現在哪裡去了?答案是被整合進了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和國家賠償法的體系裡,由更完整的法規承接。如果你今天遇到「政府施工波及鄰地」的情況,要找的不是這條,是現行的土地徵收條例和國家賠償法。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243條為已刪除條文(民國78年刪除),原立於土地法第5編第3章「徵收補償」章節,規範政府為徵收土地清除障礙物時,致徵收範圍以外土地受損之補償機制。因其依附之母條(第230條第2項)同步刪除,本條失去規範依據而一併廢止;當代承接規範為土地徵收條例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法第243條還有效嗎?

土地法第243條已於民國78年12月29日刪除,目前不具法律效力。原規範之徵收範圍外土地受損補償,已由土地徵收條例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承接。

Q2土地法第243條為什麼被刪除?

本條依附於第230條第2項作為其衍生補償規定,民國78年立法院刪除第230條第2項時,本條失去規範依據,依母條同步刪除原則一併廢止。

Q3政府徵收波及鄰地該怎麼求償?

依土地徵收條例提出補償申請,或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主張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損害之賠償。需備齊損害證明、因果關係資料,並於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請求。

Q4土地法第243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原規範徵收波及範圍外土地受損的補償機制,民國78年因母條第230條第2項刪除而失依據一併刪除。

Q5已刪除的條文還能引用嗎?

不能作為現行法律依據主張,但可作為歷史背景陳述或研究法制沿革之用。

Q6徵收範圍外土地受損現在適用什麼法?

改適用土地徵收條例(2000 制定)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致人損害賠償)。

Q7土地法刪除條文如何查詢歷史版本?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沿革頁面提供完整修法歷史,包含每次修正前後條文比對。

Q8政府施工波及鄰地該怎麼求償?

蒐證 → 確認損害因果關係 → 依土地徵收條例提出補償申請 或 依國賠法第3條請求賠償 → 2年內主張。

Q9怎麼證明徵收波及範圍外土地的損害?

施工前後照片、鑑定報告、鄰近土地價值評估、目擊證人、媒體報導等綜合證據。

Q10引用已刪除條文時要注意什麼格式?

必須標註「(已刪除)」或「舊法」並註明刪除日期,避免誤導讀者以為仍有現行效力。

Q11土地徵收補償怎麼申請?

向徵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附土地登記資料、損害證明、補償金額計算依據,30日內機關應給予答覆。

Q12土地法243 vs 土地徵收條例31哪個現在有效?

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現行有效,土地法243已失效。範圍上前者更廣涵蓋整體改良物補償體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LabelYearScopeStatus
土地法 §243(已刪除)1929-1989徵收清除障礙物致範圍外土地受損之補償失效
土地徵收條例 §312000-迄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整體徵收補償體系現行有效
國家賠償法 §31981-迄今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損害之賠償現行有效

Year

土地法 §243(已刪除)
1929-1989
土地徵收條例 §31
2000-迄今
國家賠償法 §3
1981-迄今

Scope

土地法 §243(已刪除)
徵收清除障礙物致範圍外土地受損之補償
土地徵收條例 §31
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整體徵收補償體系
國家賠償法 §3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損害之賠償

Status

土地法 §243(已刪除)
失效
土地徵收條例 §31
現行有效
國家賠償法 §3
現行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第88條(残地補償)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第73條(殘餘地損失補償)
中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17條
德國BauGB § 96 Abs. 2(Entschädigung für andere Vermögensnachteile)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articles L321-1 et suivants
美國Takings Clause (5th Amendment) + consequential damages doctrin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614 制定)

依第二百四十一條總平均計算或第二百四十二條選擇平均計算所得之地價數額,為標準地價。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因除去土地障礙物,致被徵收土地以外之土地受損害時,應予以相當之補償。

(078121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刪除,故本條予以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0614 制定)

依第二百四十一條總平均計算或第二百四十二條選擇平均計算所得之地價數額,為標準地價。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因除去土地障礙物,致被徵收土地以外之土地受損害時,應予以相當之補償。

(0781214 刪除)

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刪除,故本條予以配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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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243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2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2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