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44 條(改良物遷移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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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收土地致其改良物遷移時,應給以相當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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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44 條規定徵收土地致改良物遷移時,應給予相當遷移費,含搬運與設備拆裝重組成本。
Q · 土地被徵收,廠房裡的機器設備搬家費誰出?
國家出。土地法 244 條明文規定
依土地法第 244 條,因徵收土地致其改良物(建物、設備、生產線、家具等)遷移時,徵收方應給予相當遷移費。這是獨立於土地補償、改良物補償之外的第三軌請求權。「相當」應對應實際遷移成本,被徵收人應提出搬家公司書面報價、設備拆裝重組估價單作為主張依據,避免機關以公告地價比例粗估壓低金額。
深度解讀
土地被徵收的時候,地上不只是作物的問題,還有「能搬走的東西」。你的設備、機器、家具、招牌、甚至工廠裡的生產線,這些不是要被一起鏟平的,是要搬到別的地方繼續用的。這條法律的核心很簡單:搬家要花錢,這個錢應該由國家出。但是「相當遷移費」這四個字裡藏了很多細節。它不是給你一個固定金額,是要根據實際遷移的成本、距離、規模、設備複雜度估算。一個鐵皮工廠和一間中央廚房的遷移費差距可能上百倍。實務上機關會用「公告地價的一定比例」或「實際遷移成本估算」來計算,但前者通常偏低。如果你不主動提出實際成本證明,最後拿到的遷移費可能連搬家的車錢都不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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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改良物名詞
- 提存法 第 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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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