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45 條(改良物遷移費(二))
因土地一部份之征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該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給以全部之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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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土地法第 245 條規定,因土地一部份徵收導致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所有權人得請求給予全部之遷移費。
Q · 土地被徵收一部分,但房子整棟要拆,能拿全部遷移費嗎?
依土地法第 245 條,因土地一部份之徵收致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該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給予全部之遷移費。關鍵要件有二:一、土地僅為部分徵收;二、改良物(建物、設施、農作)因結構或功能上必須全部遷移。實務上必須證明剩餘部分無法獨立使用,建議以結構技師或建築師專業評估報告作為主要證據。
白話解讀
政府徵收你的地,但只徵收一半。問題來了:你蓋在地上的房子、工廠、倉庫,剩下那一半根本撐不住,整棟必須拆。這時候你能拿到的不是「半棟的拆遷費」,是整棟的遷移費。這條 245 條就是為這種情況存在的。很多人面對徵收時會被「只徵收部分土地」這句話安撫,覺得「還剩一半可以用」。但土地剩一半不代表房子也剩一半,建築物是整體結構,截斷一部分等於整體報廢。如果不知道有這條,你可能會在補償協議書上看到「按徵收面積比例計算遷移費」就簽下去,等於自願放棄了一半的補償金。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45 條規範部分徵收情境下改良物補償的特別請求權:當土地僅一部分被徵收,但其上之改良物(建物、工作物、農作物等)因結構或功能上必須全部遷移時,所有權人得請求給予全部遷移費,而非按徵收面積比例計算。本條建立改良物以「整體性」為補償基準的原則,與一般按面積比例計算的補償規則形成關鍵差異,是公益徵收與私人財產完整性間的平衡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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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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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的土地只被徵收一小塊,但房子整個必須拆,能拿全部遷移費嗎?▾
可以,這就是土地法第 245 條的核心適用情境。關鍵是要證明「改良物須全部遷移」,也就是剩下的部分結構上、功能上無法獨立使用。實務操作上應主動主張並附上專業技師評估報告,否則機關通常會用「按徵收面積比例計算」的方式給付。
Q2什麼叫「改良物」?只有房子算嗎?▾
改良物泛指土地上的建物、工作物、農作物、設施等所有人為改良。鐵皮工廠、果園的灌溉系統、養殖池、廠房機台基礎都算。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和第 31 條對此有更詳細的定義。補償清單應逐項列舉避免遺漏。
Q3全部遷移費的金額怎麼算?▾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規定,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期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也就是「重建一棟一樣的要花多少錢」,不是「現在這棟值多少錢」。折舊不應扣得太重,因為遷移後須花重建成本重新建造。
Q4土地法第 245 條是什麼?▾
規範部分徵收下,當改良物因結構或功能必須全部遷移時,所有權人可請求全部遷移費(不按面積比例計算)的特別請求權,是大陸法系徵收補償理論在台灣土地法的具體化。
Q5什麼叫「改良物全部遷移」?▾
改良物(建物、工作物、設施、農作物)因結構上必須整體拆除或功能上無法在剩餘土地獨立存在的狀態。例如樑柱跨越徵收線、機台基礎被切斷、營業動線被阻斷等。
Q6什麼是「全部遷移費」?▾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按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的完整遷移補償,不扣減徵收以外部分的價值,是相對於「按面積比例計算」遷移費的特別補償型態。
Q7部分徵收和全部徵收差在哪?▾
部分徵收僅取得土地之一部分所有權,全部徵收則取得整塊土地。部分徵收常引發「剩餘部分能否獨立使用」的補償爭議,正是土地法第 245 條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Q8怎麼證明改良物須全部遷移?▾
自費委請結構技師或建築師出具書面評估報告,內容涵蓋:結構樑柱位置分析、剩餘部分承重能力、原有功能(住宅/營業/生產)能否獨立維持、修繕成本與重建成本比較。
Q9全部遷移費怎麼計算?▾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按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內政部公告查估標準訂定。重建價格反映重新建造同等規模建物的實際成本,不是市場現值或公告現值。
Q10收到徵收公告該做什麼?▾
先別簽任何協議書。第一步請技師評估剩餘部分能否獨立使用,第二步於公告 30 日內向徵收機關書面主張,第三步若機關不採納則 30 日內提訴願,必要時提行政訴訟。
Q11怎麼跟徵收機關談全部遷移費?▾
正式書面申請(不要口頭談判)+ 引用土地法第 245 條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 + 附技師評估報告 + 列明全部遷移費與比例遷移費差額。談判槓桿在「機關不採納時必須舉證反駁技師報告」。
Q12土地法 245 vs 土地徵收條例 31 哪個適用?▾
土地徵收條例為特別法優先適用於補償計算標準,但土地法第 245 條的全部遷移費請求權仍是補償體系的基礎請求權。實務上兩條並用:依 245 條主張請求權,依 31 條計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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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土地法第 245 條 | 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 | 土地法第 238 條(一併徵收) |
|---|---|---|---|
| 適用情境 | 土地部分徵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 | 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一般規定 | 剩餘土地過小或畸零無法使用 |
| 計算基礎 | 全部遷移費(不按面積比例) | 按重建價格估定 | 剩餘土地及改良物一併補償 |
| 舉證重點 | 證明剩餘部分無法獨立使用 | 按公告查估標準 | 證明土地畸零無法獨立使用 |
| 主張時機 | 徵收公告 30 日內 | 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前 | 徵收公告期間或公告期滿後 30 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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