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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39422 號
要旨
關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有關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新訂立租賃契約,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其租賃關係是否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有關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新訂立租賃契約,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其租賃關係是否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台 (八九) 內地字第八九一四四九六號函。
二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業分別就「農業使用」與「耕地租賃」之定義為規定,故有關耕地租賃,應適用上開規定認定之;從而,以修正後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規定之耕地,從事同條項第十二款之農業使用,而訂立耕地租賃契約者,依該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有關此部分,貴部來函說明四所表示:「從事土地法第一百零六條之情事之耕地租賃始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之見解似略有不同。
三 次按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倘以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屬於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新訂立租賃契約者,既非該條例所稱之耕地租賃,自無該條例之適用;至於是否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疑義乙節,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固未就何謂耕地租賃為具體規定,惟其認定業迭經最高法院判例及 貴部表示意見,故上開疑義應視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其概念範圍得否完全涵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而定,此部分宜請 貴部詳細研析相關規定並考量法律適用之原則後,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再者,上開疑義所述之租賃契約,是否如貴部來函說明四所述:「係屬一般性租賃關係,應以現行民法有關租賃規範之」,亦請 貴部一併考量是否尚有其他特別法 (例如土地法) 之適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