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9 年台上字第 903 號

日期 39 年 08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一) 耕地承租人在耕地出租人通知出賣耕地後,即於十日內為承買之表示,不過得認為不生土地法第一零七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放棄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權之效果,而於出租人出賣之耕地,仍須具有同條第一項所定,依同樣條件之要件,始有優先承買之權。

(二) 耕地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之權者,以依同樣條件為限,此為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所明定。耕地價金為耕地出賣之重要條件,故承租人就其承買耕地表示之價金數額須與出租人要約,或第三人承諾之價金數額相當,而後有優先承買權之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9 年台上字第 903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