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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4預收地租與押租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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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與收取押租。這表示出租人在租賃關係成立之前,不能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地租,也不能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這個條款的目的是保護承租人的權益,避免出租人濫用預收地租或押租的權力。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簽訂租約之前,先支付一年份的地租作為預付款,這就違反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同樣地,如果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一筆押金以保證合約的履行,也違反了這個條款。承租人有權拒絕支付預收地租或押租,並且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自己的權益。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400525 制定)

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租。   在本條例施行前收取之押租,應分期返還承租人,或由承租人於應繳地租內分期扣除。   前項押租如為金錢時,由縣市耕地租佃委員會按照交付當時之市價折合農作物計算之。

(0721209 全文修正)

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租。

(0400525 制定)

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租。   在本條例施行前收取之押租,應分期返還承租人,或由承租人於應繳地租內分期扣除。   前項押租如為金錢時,由縣市耕地租佃委員會按照交付當時之市價折合農作物計算之。

(0721209 全文修正)

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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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4 條規定:「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