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4 條(預收地租與押租之禁止)
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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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與收取押租。這表示出租人在租賃關係成立之前,不能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地租,也不能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這個條款的目的是保護承租人的權益,避免出租人濫用預收地租或押租的權力。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簽訂租約之前,先支付一年份的地租作為預付款,這就違反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同樣地,如果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一筆押金以保證合約的履行,也違反了這個條款。承租人有權拒絕支付預收地租或押租,並且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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