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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3 條(承租人特別改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2. 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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