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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3承租人特別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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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2. 2.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的解釋如下: 1. 第1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對於承租的耕地進行特別改良時,需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在租佃契約終止時由出租人償還改良所用費用,但償還金額限於尚未失效能部分的價值。也就是說,如果承租人對土地進行特別改良,出租人需要在租佃契約終止時支付改良費用,但償還金額不能超過改良所增加的價值。 例如,承租人在耕地上興建了灌溉系統,提高了耕地的灌溉效率,這個特別改良有助於增加土地的生產力。如果租佃契約終止,出租人需要償還承租人為這項特別改良所支付的費用,但償還金額應限於灌溉系統尚未失效能之價值。 2. 第13條第2項針對耕地特別改良的定義作出解釋,特別改良指的是在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和效能的基礎上,進行增加勞力資本所導致的改良,進而增加耕地的生產力或耕作便利性。 舉個例子,承租人在耕地上建造了一個設施,例如溫室,提供了更好的生長環境,增加了農作物的產量,這就屬於耕地的特別改良。這種改良不僅提高了土地的生產力,還提高了耕作的便利性。 以上回答參考了最新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相關解釋與裁判書或判決書,以及對應的法律資料。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400525 制定)

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

(0721209 全文修正)

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

(0400525 制定)

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

(0721209 全文修正)

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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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3 條規定:「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