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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3 條(承租人特別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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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2. 2.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

深度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的解釋如下: 1. 第1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對於承租的耕地進行特別改良時,需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在租佃契約終止時由出租人償還改良所用費用,但償還金額限於尚未失效能部分的價值。也就是說,如果承租人對土地進行特別改良,出租人需要在租佃契約終止時支付改良費用,但償還金額不能超過改良所增加的價值。 例如,承租人在耕地上興建了灌溉系統,提高了耕地的灌溉效率,這個特別改良有助於增加土地的生產力。如果租佃契約終止,出租人需要償還承租人為這項特別改良所支付的費用,但償還金額應限於灌溉系統尚未失效能之價值。 2. 第13條第2項針對耕地特別改良的定義作出解釋,特別改良指的是在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和效能的基礎上,進行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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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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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3 條規定:「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