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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19 條(承租人之耕地特別改良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為耕地特別改良。
  2. 前項特別改良,承租人得自由為之,但特別改良費之數額,應即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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