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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土地法 第 119 條(承租人之耕地特別改良權)

  1. 1.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為耕地特別改良。
  2. 2.前項特別改良,承租人得自由為之,但特別改良費之數額,應即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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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19 條規範耕地特別改良:承租人得自由為之,但應即將改良費數額通知出租人。

Q · 承租人在我家農地上做改良,我能拒絕嗎?

依土地法第 119 條,承租人對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出租人無事前否決權。出租人能做的是在收到改良費通知後,審查該改良是否符合「保持原有性質及效能之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生產力或耕作便利」的法定要件。若改良內容是變更用途(如水田改魚塭),則屬違約而非特別改良。

白話解讀

你繼承了一塊農地,租給表哥耕作十多年了。某天他告訴你他做了排水系統改善、砍掉老樹換成新品種果樹,現在要你賠他改良費。你第一反應是「他怎麼沒先問過我?」但翻開土地法 119 條,你會發現一件不太舒服的事:承租人做耕地特別改良,根本不需要你同意。他只要通知你改良費的金額就夠了。這條把耕地改良的主導權交給了真正在耕作的人,而不是擁有土地的人。前提很明確:必須是「保持原有性質及效能之外」額外投入的勞力資本,導致產量提升或耕作更方便。基礎翻土、一般施肥不算,那是承租人本來就該做的。但如果他蓋了灌溉系統、做了排水工程、改良了土壤結構,這些就算。而那句「應即通知」,是承租人未來能不能拿回錢的命門,也是出租人反擊的唯一縫隙。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19 條規範耕地特別改良權,定義為承租人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之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行為。承租人享有自由改良權,僅需即時通知出租人改良費數額,搭配同法第 120 條構成耕地租賃投資保障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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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租人說他要改良我家的田,我能拒絕嗎?

原則上不行。土地法第 119 條明文承租人得「自由為之」,出租人沒有事前否決權。但可要求提供改良計畫和費用明細,確認是否符合「保持原有性質及效能外」的特別改良定義,而不是一般耕作維護。內行人提示:如果改良的內容根本性變更了農地用途(例如水田變成魚塭、稻田改建溫室),這不是改良而是違反租賃契約,可以據此主張終止契約。

Q2承租人沒通知費用,結束時才要我賠,我要付嗎?

條文寫「應即通知」,但沒規定未通知的法律效果,這是實務上的灰色地帶。主流見解傾向認為:未通知不等於承租人直接喪失請求權,但會影響舉證負擔和金額認定。119 條要搭配 120 條一起看,120 條明文賠償以「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不是當初成本。內行人提示:不管你是哪一方,「書面通知」都是命脈。沒有書面的那一方,在法庭上講什麼都像是事後編的。

Q3哪些算特別改良,哪些不算?

關鍵是「保持原有性質及效能之外」加上「增加勞力資本」加上「提升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日常翻土、基礎施肥、除草這些維持生產力的工作不算,那是承租人本分。但灌溉排水系統、土壤客土改良、修築田埂、導入新灌溉技術、提升地力的有機質大量投入,這些才算。內行人提示:判斷最簡單的標準是「這件事做完之後,就算換成別的承租人也能直接受惠嗎?」能的話通常算特別改良,不能的話通常是日常耕作。

Q4土地法 119 條是什麼?

規範耕地特別改良,承租人得自由為之但應即通知出租人改良費數額,是耕地租賃承租人投資保障的核心制度。

Q5什麼算耕地特別改良?

保持原性質效能外、以勞力資本增加生產力或耕作便利的改良,如灌溉排水系統、土壤客土改良、田埂修築,不含日常翻土施肥。

Q6「應即通知」的「即」是多快?

條文未明訂期限,實務認定改良時或改良完成後合理期間內,愈早愈好,動工前發存證信函最穩妥。

Q7耕地特別改良跟民法有益費用差在哪?

特別改良是土地法針對耕地的特別規定,承租人有主動權;民法 431 有益費用是租賃通則,需出租人同意或符合保管義務。

Q8承租人怎麼通知出租人改良費?

動工前寄存證信函,載明改良項目、施工範圍、預估費用,完工後再寄結算通知,雙重存證最穩。

Q9耕地改良費怎麼計算?

依土地法 120 條,以契約終止時改良物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通常需鑑定機關評估,非當初施工金額。

Q10出租人收到改良費通知該怎麼做?

即使不反對也要書面回覆「已收悉,項目及金額另行審閱」,並蒐集改良前後對照證據,保留未來抗辯空間。

Q11改良費請求被拒怎麼辦?

先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再提民事訴訟,訴訟時效 15 年。

Q12耕地特別改良 vs 變更用途差在哪?

特別改良必須「保持原有性質及效能」,變更用途(水田改魚塭、稻田改溫室)反屬違約事由,出租人可據以終止契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wtw_119民法431sg_farmland_actde_bgb591tw_120fr_l411_71民法432kr_농지법
事前同意要求承租人得自由為之,無需事前同意有益費用以出租人同意者為限或符合保管義務之必要依契約約定,法律無強制
通知義務應即通知改良費數額無明文,依誠信原則應於合理期間通知
償還範圍現存增加價額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保留價值依公式計算
請求權發生時點租賃關係消滅時承租關係終止時契約終止並返還土地時
變更用途非屬特別改良,可能構成違約違反保管義務需主管機關許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第608条(賃借人による費用の償還請求) + 農地法 第18条(賃貸借の解約等)
🇰🇷 韓國민법 제626조(임차인의 비용상환청구권) + 농지법 제23조(농지의 임대차)
🇨🇳 中國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40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改良物补偿) + 民法典 第339条
🇩🇪 德國BGB § 591 (Verwendungen und Bestandsverbesserungen bei Landpacht)
🇫🇷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 L411-71 (indemnisation des améliorations apportées par le preneur)
🇺🇸 美國State-specific Agricultural Lease Law (varies; Restatement (Second) of Property § 12.2 approxi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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