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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顯係特別改良,而被告於點交後,自然獲有利益,難謂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況且,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民法,均未有承租人因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而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參以其立法意旨略以:「耕作地之特別改良,可促進土地之利用及生產之增加,爰參照土地法第119條、120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增訂本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6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2項規定,出租人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以承租人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者為限,於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2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上訴人依民法第461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償還「耕地費用」及依民法第461條之1第1項第2項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償還「特別改良費用」,並依民法第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此一規定參照土地法第119條、120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增訂,其實質內容早已見諸其他法律,故實質上民法第461-1條之規定之實質內容,依土地法第119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字第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耕作之承租地。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第1項所謂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係指承租耕地原即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既於原審陳明其係以兩造間之耕地租約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之情形為由而提起本訴,非依同條例第l9條之規定為請求,依上說明,普通法院對兩造間因耕地租約所生之私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344號行政裁定預覽 ↗
經查,相對人59年10月22日台(59)內地字第290619號函,係相對人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所謂「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究何所指,所為之釋示,非本於行政權而對抗告人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定有明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橋樑並非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第1項所指稱「特別改良物」,故無須事先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耕、並終止租約。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對土地改良有明確的內涵,原告提不出改良的數量、提不出未失效能部分、提不出土地改良即時通知出租人的書面文件,事實上原告並無土地改良等語,資為抗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說明欄則載明:要求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協議有關『土地改良費』(即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規定部分)及『農作物改良物』之補償事宜,並於98年6月30日前補償完畢,並將補償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認被告就參加人提出之收回系爭耕地之申請案件迄未作成准予核定收回之處分,則原告與參加人間之租佃契約關係自仍存續中,其自得本於承租人地位繼續使用系爭耕地,並不生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為耕地特別改良。」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必須準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提出書面文件,若無,則為無土地改良。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上訴人三灣鄉公所則以:(一)依司法院釋字第580號解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內政部82年1月4日臺內地字第8116699號函,及綜合張凰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⑴被告雖辯稱其係為系爭土地進行改良方將土地推平,並非將系爭土地用作停車場之用,自未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云云。惟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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