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規定之書面通知,應以承租人對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設施完成時即通知出租人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規定之書面通知,應以承租人對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設施完成時即通知出租人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規定之書面通知,應以承租人對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設施完成時即通知出租人
內容
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補償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承租人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出租人為限,該通知之截止日期,貴處來函所擬通知日期應以承租人對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設施完成時即通知出租人之意見核屬可行,同意照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