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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佃農無償使用之農舍不屬農作特別改良物,其重建應經出租人同意

會議日期 59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供佃農無償使用之農舍不屬農作特別改良物,其重建應經出租人同意

要旨

供佃農無償使用之農舍不屬農作特別改良物,其重建應經出租人同意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司法行政部派員會商結果:「查本案原供佃農無償使用之農舍,應屬土地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建築改良物。至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所謂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應係指農作特別改良物而言。是項農舍應非屬農作特別改良物,依首開說明,承租人對出租人無償提供使用之農舍,如需拆除重建時,應經出租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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