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12 條(預收地租之禁止及擔保金利息之抵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耕地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但因習慣以現金為耕地租用之擔保者,其金額不得超過一年應繳租額四分之一。
- 前項擔保金之利息,應視為地租之一部,其利率應按當地一般利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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