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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字第 1020350159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規定,92 年修正時雖將「耕地」範圍縮小,惟並無一併欲縮小三七五減租條例適用範圍之目的,否則同條第 14 款、第 20 條至第 22 條即無將所定「耕地租賃」修正為「農業用地租賃」之必要,故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適用應不受農業發展條例 92 年修正之影響

主旨

有關貴部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17 條第 1 項第5 款及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範圍所為之認定,請本部表示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11 月 30 日台內地字第 1010378667 號函。 二、查 92 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時,將第 3 條第 11 款「耕地」之定義修正及縮小其範圍,亦即修正為「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而將「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非都市土地暫未依法編定之田、旱地目土地」及「國家公園區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該法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屬於前目(指田、旱地目)規定之土地」,改列為「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第 3 條第 11 款修正理由參照);又慮及第 3 條第 11 款「耕地」之定義縮小後,將產生對於「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訂立租賃契約,有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適用之疑義,爰將第 3 條第 14 款、第20 條至第 22 條之「耕地租賃」修正為「農業用地租賃」,均排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限制(第 3 條第 14 款及第 20 條修正理由參照)。準此,92 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時雖將該條例之「耕地」範圍縮小,惟並無一併欲縮小三七五減租條例適用範圍之目的,否則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4 款、第 20 條至第 22 條即無將所定「耕地租賃」修正為「農業用地租賃」之必要,故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應不受農業發展條例 92 年修正之影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年 7 月 2 日農企字第 0990143510 號函似同此旨)。至於貴部基於其他政策考量,本於權責就三七五減租條例適用範圍所為之闡釋,本部敬表尊重。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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