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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141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法院拍賣未辦租約登記之耕地,經通知承租人依法優先購買,地政機關可否據以認定其承租權存在,而准將其列為現耕農地,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疑義

主旨

關於法院拍賣未辦租約登記之率地,經通知承租人依法優先購買,地政機關可否據以認定其承租權存在,而准將其列為現耕農地,核發自耕能力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台 (81) 內地字第八一一一一○六號函。

二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係為保護佃農及謀舉證上便利而設,非謂凡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須經登記始能生效。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權,並未限制依同條例第六條申請登記之承租人,始有此項優先承買權。且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依通說解為買賣之一種,並認債務人為出賣人,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殊不因出租人之自由處分出賣或執行法院之強制執行拍賣而有所差異。耕地租約如果確屬存在,縱未經登記,承租人亦非不得對於拍定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二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參照) 來函所示案例,執行法院已通知承租人,限期其表示願否優先承買,似已認定其有基於承租而產生優先承買之權利。至該承租人是否確實具自耕能力,應否依其申請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屬貴部職權範圍,應由貴部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秘台廳(一)字第 141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9 月 06 日發布,要旨:關於法院拍賣未辦租約登記之耕地,經通知承租人依法優先購買,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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