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七五租約耕地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後,出租人出賣土地時,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要旨
三七五租約耕地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後,出租人出賣土地時,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要旨
三七五租約耕地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後,出租人出賣土地時,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內容
本部80年9月4日台內地字第8078052號函明釋:「……內政部80年4月25日台(80)內地字第915988號函說明二結論(一)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於耕地出售或出典時,賦予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受權,係為扶植自耕農針對耕地移轉或設定典權而設,如該耕地已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其性質即非屬耕地,其移轉承受人或典權人之身分並無『能自耕』之限制,亦不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且依其土地使用編定之目的而言與原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之立法意旨已不相合,況有關耕地承租人之權益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已有規定,故對於已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將該土地出售或出典時,應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之適用,亦即承租人無優先承受之權。」在案,准此,本案請依該函釋意旨等相關規定辦理。至於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621號裁判,固得做為參考,惟其既係個案判決而非判例,自不生與本部前揭函釋意旨不符致實務執行窒礙之問題,併此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