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4 年台上字第 1856 號
判例要旨
承租人承租耕地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不問其不為耕作者,係承租耕地之一部或全部,出租人均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全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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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承租耕地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不問其不為耕作者,係承租耕地之一部或全部,出租人均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全部耕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