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6 年台上字第 3324 號
判例要旨
耕地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為原因終止租約,應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於往取債務,並須於催告期滿,至承租人之住所收取,承租人仍不為支付,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耕地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為原因終止租約,應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於往取債務,並須於催告期滿,至承租人之住所收取,承租人仍不為支付,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